為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形態,並尊重遺囑自由等,在朝野無異議下,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
依現行規定,兄弟姊妹除具有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身分外,另享有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也就是說,即使被繼承人已立下遺囑,明確將財產全部留給配偶、伴侶、其他親屬或特定對象,兄弟姊妹仍可能主張特留分,要求返還部分遺產。
不過,隨著現代家庭型態及親屬關係改變,兄弟姊妹之間的生活、扶養及經濟關係,已不如過去緊密,繼續保留兄弟姊妹特留分,可能過度限制民眾依照自身意願安排身後財產,因此支持刪除相關規定,進一步保障遺囑自由及財產處分權。
但本次修法僅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未取消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人身分,也沒有刪除兄弟姊妹的「應繼分」。兄弟姊妹在法定繼承順位中,仍維持第三順位,排在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之後、祖父母之前。
專家建議,當事人遺囑最好預先寫清楚,才可避免家人之間的糾紛。(遺囑需親筆書寫及簽名,並寫上年月日,即爲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