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酷好不順我意就檢舉,動不動就愛告狀,而檢察官則杯弓蛇影浮濫起訴及上訴。真正挺身仗義執言的少,自以為義暗自竊喜小技得逞者居多。
浮濫起訴及上訴戕害被告身心
台灣高等法院推翻維持14年的收賄有罪認定,刑事判決台北科技大學王姓教授無罪定讞;排灣族男子持有自製獵槍,一、二審被判無罪,檢察官卻不服且上訴到最高法院,歷經四年官司,最後判決無罪確定;前國民黨主席被檢方以賤賣黨產起訴,歷經8年艱辛纏訟,最高法院終於駁回檢調不服一、二審無罪的上訴,全案無罪定讞等。
有心人統計過,一審無罪判決案件中有80%被檢察官再上訴,其中80%屬無效上訴,可以說經判刑的比例甚少;但被濫訴的被告,則往往無法釋懷面對司法反覆調查、審問等過程的沉重身心靈煎熬、精神壓力及身心折磨。特別是被告的配偶、家庭、工作以及社會生活受到極不體面的影響。被告只能慶幸平反了事,不敢期待司法及社會給予名譽回復或精神賠償。
檢調濫訴要考評究責
冤錯案件的發生,源於檢察官以辦案業績作為升遷KPI,不惜照自己擬定的腳本曲解證據內容、未蒐集完整證據、舉證不足就羅織罪名入罪起訴;當法院一審判決無罪,仍不服輸以可自由上訴的權力非上訴不可。
為避免檢察官一再違反「一事不再理」、「禁止重複審判」的普世人權價值及法理,輕率入罪起訴侵害平民百姓,有必要以起訴案件判刑與未判刑之比例作為依據,建置舉發門檻及防止濫訴機制。特別是對於全案無罪定讞高比例之檢察官,課以免職、撤職、轉任及行政懲處。
排除與己身權益無關的違規檢舉
而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交通違規檢舉,似乎已被惡意或變態的檢舉達人作為與己身權益無關的洩恨工具。
釜底抽薪之計,有必要刪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有關民眾可以舉發交通違規之規定。不宜以交通警力有限而開放民眾可以依法舉發、連續檢舉;更要取消檢舉獎金(廢棄物清理法的環保違規獎金就是),不要以取締罰款收入作為年度預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