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項公投遭中選會否決 學者批玩弄定義

呂翔禾 2026/08/30 10:52
針對鞭刑、交通罰鍰公投遭否決,學者受訪時批評,綠營提名的中選會委員濫用《公投法》第2條作為審查公投的說詞。(中央社示意圖)
針對鞭刑、交通罰鍰公投遭否決,學者受訪時批評,綠營提名的中選會委員濫用《公投法》第2條作為審查公投的說詞。(中央社示意圖)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民進黨提名的中選會委員玩弄《公投法》『重大政策之複決』的定義!」針對中選會否決鞭刑與交通罰鍰公投,學者楊智傑受訪時指出,當初制定《公投法》的相關條文,不是拿來擋案件的,如今卻成為執政黨擋公投的說詞;律師葉慶元受訪時也說,中選會對於公投案並沒有實質的審核權。

鞭刑不能拿來公投?

中選會28日將鞭刑、交通罰鍰兩項立院提案的公投,以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否決。對此,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表示,公投提案若涉及預算問題,而且侵犯地方權限,本來就不能交付公投,民眾黨若不服中選會的決議,或認為中選會擴權、侵犯立法權,可提出行政訴訟,以便釐清問題。

至於鞭刑公投也被中選會否決,陳英鈐說,鞭刑很明顯不能公投,除中選會提出違反《兩公約施行法》,我國目前刑法中沒有「鞭刑」,除非修法。要提公投的話只能提「立法原則之創制」,但只能由人民提起,立法院只能交付重大政策公投,否則就是越權。立法院若真想推鞭刑,只能修法,但也有高度違憲的疑慮。

不能實質審核

但律師葉慶元受訪時表示,中選會對於公投案並沒有實質的審核權,因為公投是直接民主,如果允許行政機關進行實質審核,等於是行政權凌駕在全民的直接民主之上,這是違反《憲法》的。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楊智傑受訪時也說,在2018年「九合一選舉綁10案公投」造成執政黨(民進黨)大敗後,民進黨立刻於2019年修改《公投法》,將公投與大選脫鉤。且事後的民進黨提名的中選會委員,開始用各種理由阻止公投案成立。自2019年修法後,至上一次公投日為止,約有21件提案,只通過4案。

濫用「重大政策」定義

楊智傑說,其他案件,民進黨提名的委員開始用「是否為立法原則」、「是否為重大政策」等理由,將大部分的案件駁回。但實際上,2003年制定公投法時,並沒有對「立法原則」、「重大政策」這些概念進行定義,也沒有想用這些概念來擋案件的意思。但中選會委員卻為了擋各種公投案,自行創作「立法原則」、「重大政策」的奇怪定義,作為擋案件的說詞。

「這次被擋的『鞭刑案』,中選會就說,這涉及既有犯罪的處罰問題!」楊智傑說,中選會認為,既然涉及修法,就是「立法原則」,而非「重大政策」。同樣地,針對「交通罰鍰專款專用」,中選會也用這涉及修法,就不是「重大政策」,而是立法原則。而「立法院不能提出立法原則的公投案」。

新委員被誤導?

楊智傑指出,既有民進黨提名的委員,一直在玩弄「立法原則」、「重大政策」的定義問題,長期以來使用這種「不符合」定義的說詞擋公投案,而藍白推薦的三位新委員,可能受到承辦人影響,也未真正理解「立法原則」、「重大政策」其實並沒有定義的限定,都是2019年之後中選會委員自己發明出來的。

所以新委員可能也被誤導,故才也認為鞭刑案涉及修法屬於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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