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毒駕最低將判5年,10年內再致死最高無期徒刑、併科4百萬元罰金!法務部11日提出《刑法》第185條之3修法,全面增加毒駕刑度。駕車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2百萬元。10年內再犯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百萬元。
駕車重傷罰10年
法務部表示,修法將全面提高毒駕處罰刑度:「單純駕車」從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提高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駕車致重傷者,從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
駕車致死者,從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提高到「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10年內如果再犯,導致重傷者,從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提高到「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
沒收毒駕車輛
再犯致死者,從「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變成「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400萬元」。另外,行政院也配合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規定,同步化軍人的毒駕處罰規定。
另外,增訂《刑法》第185條之3第7項,為遏止行為人反覆為酒駕、毒駕行為及防免動力交通工具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將車輛任意提供予飲用酒類、施用毒品之人,爰特別規定沒收行為人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法務部次長馮成表示,修法是因為考量酒駕與毒駕要分流,還要嚇阻再犯,因此全面提升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