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追訴期 將修法20歲前不計入

呂翔禾 2026/01/29 14:50 點閱 195 次
行政院29日宣布將修法延長性暴力案件追訴期,成年以前都不算在內。(中央社示意圖)
行政院29日宣布將修法延長性暴力案件追訴期,成年以前都不算在內。(中央社示意圖)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性暴力犯罪追訴期僅20年不夠,行政院修法改成兒少成年前不算入追訴期!行政院會29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不過綠委林月琴等人去年曾召開記者會,呼籲不應設立追訴期。

兒少難及時求助

法務部官員表示,追訴權時效制度(《刑法》第80條)目的除考量法秩序之安定性外,同時亦在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訴追義務。但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之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

官員強調,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因此參考奧地利、日本等國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有關對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立法例,予以明定。另外基於保護被害人考量,明定於犯罪成立之日至被害人滿20歲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感化教育另立專法

另外,法務部也修正《刑法》第77與78條,訂刑中監護制度,刪除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規定。「刑中監護」制度,賦予檢察官得視個案情形,於假釋期間對受處分人施以監護,確保其獲得及時治療與必要保護。感化教育將另由專法加以規範,使兒少處遇機制更符合法治與人權保障原則。

不過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范雲與郭昱晴等人曾於去年召開記者會,林月琴當時表示,憲法法庭正審理非常關鍵的案子,即「是否延長2006年前性侵案的追訴期」,這關係到上千名性侵的倖存者是否有機會看到正義實現,她呼籲延長對未成年性侵案的追訴期,甚至不應設追訴期。美國已有44州和聯邦政府,針對這類案件不設追訴期。

多國廢除性侵追訴

當時陪同召開記者會的民團也說,包括德國、美國、日本、奧地利、丹麥、義大利等國,都已延長或廢除性侵害案件追訴期。台灣應正視此問題,確保法律對性侵倖存者的保護符合普世人權標準,真正守護兒少權利。呼籲行政院應該合理延長或根本廢除性侵害追訴期的《刑法》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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