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中選會依法本就可審議立法院公投!」針對藍白不滿中選會否決鞭刑與交通罰鍰公投,中選會主委游盈隆7日再次說明,依照《公投法》「重大政策創制與複決」還有是否牽涉「預算」等規定,鞭刑與交通罰鍰並不符合標準,且相關表決都有公開,中選會需對社會的負責。
列舉法律依據
中選會8月28日否決立法院提案的「鞭刑」與「交通罰鍰」,僅「重啟核能」成案,遭藍白質疑中選會無權實質審查公投。對此,游盈隆7日親自召開記者會回應,依照《中選會組織法》第2與第6條,還有《公投法》第3條,中選會審查立法院公投案「完全是依法行政」。
「我們內部有相當嚴格的審查標準!」游盈隆指出,包括《公投法》第15條,立法院所提公投只能有關「重大政策創制與複決」,還有《公投法》第2條第4款:「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還有《公投法》第1條:「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破天荒公開表決
因此,游盈隆說,鞭刑並不符合「重大政策創制與複決」,如果是的話,可能也有違反《兩公約》(已經國內法化)規定。他也強調,這次公投審議的模式是破天荒第一次,包括將會議表決結果以及贊成與反對的委員姓名,很負責任的對外公開,非常的光明磊落,相關決定都是向歷史、國家與社會負責。
但律師葉慶元受訪時曾表示,中選會對於公投案並沒有實質的審核權,因為公投是直接民主,如果允許行政機關進行實質審核,等於是行政權凌駕在全民的直接民主之上,這是違反《憲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