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30日三讀修正通過,未來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中央社)](/system/assets/images/000/082/030/big/%E3%80%8A%E9%9B%BB%E5%AD%90%E7%B0%BD%E7%AB%A0%E6%B3%95%E3%80%8B30%E6%97%A5%E4%B8%89%E8%AE%80%E4%BF%AE%E6%AD%A3%E9%80%9A%E9%81%8E%EF%BC%8C%E6%9C%AA%E4%BE%86%E9%9B%BB%E5%AD%90%E6%96%87%E4%BB%B6%E5%8F%8A%E9%9B%BB%E5%AD%90%E7%B0%BD%E7%AB%A0%E7%AC%A6%E5%90%88%E8%A6%8F%E5%AE%9A%E8%80%85%EF%BC%8C%E5%9C%A8%E5%8A%9F%E8%83%BD%E4%B8%8A%E7%AD%89%E5%90%8C%E6%96%BC%E5%AF%A6%E9%AB%94%E3%80%82%EF%BC%88%E4%B8%AD%E5%A4%AE%E7%A4%BE%EF%BC%89.jpg?1714446834)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未來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法律效力可等同實體文件!逾20年未修的電子簽章法,30日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明定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因其電子形式否認法律效力。被問到政府適用《電子簽章法》的狀況,數位部長唐鳳表示,中央部會有望1年內都適用。
電子簽名等同實體
電子簽章是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數位簽章則是屬於電子簽章的一種,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的數位資料,以簽署人的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者。
《電子簽章法》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而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另外,經政府許可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跨境貿易可電子簽章
為加強政府對電子文件和簽章的普遍性,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應以法律排除,並給予過渡期間。《電子簽章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修正施行日起算1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1次,展延期間2年為限。
此外,三讀條文也納入國民黨立委葛如鈞所訂的條文,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電子簽章的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同時增列國際技術標準的對接合作,未來國外憑證機構經過許可後,跨境貿易可利用電子簽章簽約。
地方適用還需時間
被問到各級政府與部會配合狀況,數位部長唐鳳30日出席「公共程式平台」開放活動時受訪說,原則上中央部會都可以在1年內配合,但因為有些地方政府需要編列預算、增建數位公共建設等,如果列出理由可以展延1次,目前中央部會尚未聽到不配合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