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罰則延長申訴 政院重磅修性平法

簡嘉佑 2023/07/18 10:48 點閱 8548 次
行政院長陳建仁(左)18日於立法院會表示,過去性平三法規範不明確、申訴未盡周延等問題,此次進行嚴正修法。(Photo by 國會頻道)
行政院長陳建仁(左)18日於立法院會表示,過去性平三法規範不明確、申訴未盡周延等問題,此次進行嚴正修法。(Photo by 國會頻道)

【台灣醒報記者簡嘉佑台北報導】加重性騷擾罰則、被控訴性騷擾的雇主在調查期間不得調職或停職員工,與延長權勢性騷擾申訴期到10年。行政院長陳建仁18日於立法院會表示,過去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不明確、申訴未盡周延等問題,此次進行嚴正修法。

陳建仁說,針對現行法制有三個重大問題:「現行法規管轄不明確、處罰力道不足,導致無法有效處理、嚇阻權勢性騷擾」、「申訴規定未盡周延、被害人保護不足,使被害人不敢申訴主張權利」、「事件調查成員專業性及外部與女性代表比例不足,導致調查機制的公正專業易受到質疑。」

申訴期延長達10年

針對此次修法,陳建仁表示,修法草案增訂權勢性騷擾的定義,且加重罰則,以及完備申訴規定,增訂保護扶助措施。修法內容明訂,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納入裁處,並採層級式加重民事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同時提高行政罰鍰及加重刑事責任。

他說,政裁罰增訂未成年於成年後3年,具權勢關係於離職後1年、事發後10年得申訴的特別時效,如果雇主本人是被申訴人,受其雇用的申訴人亦得於調查期間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如經認定雇主性騷擾成立,雇主並應補足被害人留職停薪期間的薪資,保障被害人申訴的權利。

陳建仁強調,被申訴人為公私部門最高負責人及各級主管,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者,於調查期間得暫時予以停職或調職的暫時措施,並明定審議成員的女性比例,更要求要引進外部的民間團體與專業人士。

申訴採用雙軌制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質詢表示,性騷擾被害人提出申訴時,常遇到加害人就是機管最高負責人、申訴機關與加害人的關係密切,恐影響被害人的未來職涯,政院是否考量建立第三方的外部申訴機制?

陳建仁回應表示,本次修法除強化內軌申訴制度,也建立外軌的制度,採用「雙軌制」的方式。他強調,如果機關最高負責人就是被申訴人時,被害人就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但地方人力有限,會以「內軌制」為主,必要時再採用「外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