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補休應一致 全教產籲延至2年

呂翔禾 2023/03/07 13:24 點閱 22048 次
全教產7日呼籲,教育部應將教師補休期限各縣市都統一延長至2年。(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全教產7日呼籲,教育部應將教師補休期限各縣市都統一延長至2年。(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各縣市的教師補休年限不同,教育部應設法都協調至2年!」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7日於記者會表示,公務人員補休期限今年起調升至2年,教團希望教師能比照辦理,但教育部卻聽任縣市各行其是,教團呼籲教育部統一將補休期限都延長至2年。台鐵產業工會秘書長朱智宇也建議,要讓教師有權將補休折算成加班費。

補休各縣市不統一

林碩杰表示,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與《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申請補休期限從今年開始由1年變成2年,教團希望教師也能比照辦理,因此去函教育部,但教育部回應由各縣市辦理,目前台北、桃園、新竹縣、嘉義縣等縣市都願意延長至2年,但其他縣市卻未跟進。

他說,這樣恐會產生先前各縣市對代理教師聘期保障不一的現象,還有「一校兩制」的狀況,也就是學校的公務員可在2年內申請補休,但教師不算傳統公務員,因此只有1年補休。林碩杰說明,過去學校因普遍經費不足,無法給加班費,都會讓教師超時工作,如果老師補休還要自己調課、補課或自費請代課,形同「無效補休」。

補休應統一延至2年

因此他呼籲教育部比照代理教師聘期全國統一為1年的作法,也讓全國教師的補休期限同步到2年,不要讓各縣市標準不一。台鐵產業工會秘書長朱智宇表示,按照《勞基法》規範,雇主因工作需求無法排休,應將假期折算成工資,但教師並非勞基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範圍,休假權益形同遭剝奪。

朱智宇認為,補休期限延長至2年只是緩兵之計,他希望教育部也要給教師將假折算成加班費的權益。另外,林碩杰呼籲,教育部與縣市政府也應讓教師比照公務員,將原學校未休畢的補休時數,可以在新學校補休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