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賴員工提醒 律師:不算加班

鄭羿菲 2017/03/12 18:38 點閱 19451 次
前台北市勞動局長、律師陳業鑫指出,主管傳訊息是否為加班,需要個案認定。(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前台北市勞動局長、律師陳業鑫指出,主管傳訊息是否為加班,需要個案認定。(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針對國內首度傳出主管以Line傳訊息給員工算「加班」工作,再度引起勞資關係緊張,「主管交辦事務一定是加班,但若是『提醒』上班日需做哪些事務,則不算加班。」前北市勞動局長、律師陳業鑫12日受訪時指出。此案例一出,資方代表認為,「政府管太多了,以後主管恐怕都不敢以社群軟體『溝通』,如此還加劇了勞資的對立。」

首例Line員工算加班費

新的勞基法上路後,勞資關係變得緊張,加上社群網路的發展顯著,就算員工下班了不在公司,主管依然可以透過Line等通訊軟體通知員工代辦事項,甚至要求「在家辦事」。新北市仲裁委員會11日出現首例案件,認定主管與員工間的對話紀錄、聯繫對話時間等資料研判,並非簡單訊息轉達,也需要員工花時間討論、聯繫,故應視作工作時間。

陳業鑫12日受訪時表示,無論是新、舊勞基法,只要主管在員工下班時傳訊息要求交辦事情,就可解釋為員工在休息日加班,「而依照勞基法新規,就算只是『在家辦事』1分鐘,也以4小時加班費計算。」

提醒訊息非加班

主管傳的所有內容,只要員工看了就是加班嗎?陳業鑫指出,「主管在假日傳訊息給員工,需要個案判斷實際內容為何,才能判斷是否為加班,」假設週五員工下班後,主管提醒員工下週一記得要做什麼事情,解讀起來只是員工要在上班日完成工作目標,便不構成加班。

陳業鑫提醒,但若主管傳訊息的內容為「下週一早上我就要收到報告」、「週六交待一些工作進度」等,就構成加班的條件。那員工在休假日加班的工時是多少?陳業鑫說,這就需要員工舉證了,但現在勞基法一分鐘等於四小時的加班制度,「若主管交辦的事情看起來很簡單,但員工卻說花了5個小時的時間,很明顯就不相當,需要個案去認定。」

資方嘆加劇對立

「政府管太多了,傳訊算加班首例一開,恐造成寒蟬效應,以後主管都不敢以Line溝通事情。」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賴正鎰接受其他媒體訪問時認為,就算如此,主管還是會想出替代方式溝通,仲裁案件的例子只是徒增雙方困擾。他說,通常下班後交辦的事項大多為緊急性或臨時性的工作,就連主管都難以預料這些緊急的事宜,政府應該從寬認定。

「員工如果都如此計較,站在雇主的立場,根本防不勝防,此案例一出,反而造成勞資對立,讓原本的小問題被放大。」台北市商業會理事長王應傑認為,員工下班後可以選擇關機、不與主管聯繫,而主管應該也不會藉此指責,不過願意體恤公司的員工還是大有人在,要不要對公司犧牲奉獻取決於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