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期間,候選人除了比政見、比形象,還要比民調。每逢重要選舉,各種支持度調查接連出爐,有人宣稱領先,有人強調逆轉,有人拿出漂亮數字證明勝券在握。
選民每天接觸不同民調,卻很難判斷哪些值得相信。尤其在社群媒體時代,一份民調,只要冠上研究機構名稱,配上精美圖表,若各媒體引述,就可能迅速傳遍全國。
民主選舉容許政治宣傳,也保障言論自由,但如果有人刻意捏造民調,利用虛構數字影響選民,法律究竟應該如何處理?
假民調比假消息難辨識
一般假消息通常涉及具體事實,例如候選人收賄、犯罪,或發表從未說過的言論,可以透過查證確認真偽。民調卻不同,它披著科學統計的外衣,數字看似客觀,背後卻可能隱藏許多操作空間。
假設某候選人實際支持率只有30%,民調卻宣稱達到50%,甚至虛構調查機構、受訪人數與抽樣方法。一般選民無法查核原始資料,很容易相信這份調查具有專業根據。
更隱蔽的方式,是確實進行訪問,卻刻意選擇特定族群、設計誘導性問題,或利用加權方法放大有利結果。這些操作未必違法,卻可能使民調失去反映民意的功能。
從測量民意變成操縱選票
假民調之所以值得重視,在於它可能改變選民的投票行為。政治學有所謂從眾效應,部分選民傾向支持看起來較有勝算的候選人,也有人因支持者落後而產生危機感,積極投入投票。民調還可能影響政治獻金、媒體報導及政黨資源分配。
尤其在多位候選人競爭時,棄保效應經常成為討論焦點。如果有人刻意公布虛構數字,讓選民誤以為某位候選人毫無勝算,就可能改變原本的投票選擇。
民調原本是測量民意的工具,一旦成為製造民意的手段,民主政治便面臨信任危機。
現行法律仍有漏洞
台灣對選舉假消息已有刑事規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均對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散布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的不實資訊設有刑責。
對民調發布,法律也要求揭露調查單位、抽樣方式、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並禁止在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結束發布相關民調。
但揭露資料不等於保證資料真實,有人可以填寫看似完整的資訊,實際上根本沒有進行訪問。現行法律雖可能依具體情節追究責任,卻缺乏專門針對故意偽造選舉民調的明確刑事規範。
散布虛構的候選人犯罪消息可能面臨刑責,蓄意編造數千人的民意調查,藉此影響選舉,難道不應建立更直接的法律責任?
造假應罰,失準不能罰
改革的關鍵,是區分民調造假與民調失準。民調存在抽樣誤差、未回應偏差及投票率估計困難。即使採用嚴謹方法,也可能與最後選舉結果不同。如果只因預測錯誤就處罰民調機構,將傷害學術自由與言論自由。
真正應該處罰的是故意偽造調查事實,包括虛構受訪者、捏造訪問紀錄、冒用研究機構名稱,以及明知數據不存在仍對外發布。
政府可以要求正式發布的選舉民調保存調查紀錄、抽樣設計與加權方法,必要時由獨立機制依法查核,同時保障受訪者個資。對蓄意造假者,可依情節設置行政罰與刑事責任。若候選人或委託單位明知造假仍參與發布,也應追究責任。
選民可以被說服,卻不應該被欺騙
建立查核制度,還必須防止政治權力介入。如果由行政機關自行認定哪些民調真實、哪些造假,很容易引發政治干預疑慮。因此,法律應以客觀、可驗證的造假行為為處罰對象,透過獨立調查與司法審查,避免政府成為民意數字的裁判。
更重要的是處理速度,假民調即使選後證明造假,也可能無法補救。建立快速查核與公開澄清機制,有時比事後重罰更能保護選民。
民主制度必須容許錯誤預測與不同政治意見,但言論自由不能成為故意偽造調查事實的免責理由。
選舉可以有競爭、有宣傳,也有激烈的政治攻防,唯獨不能讓虛構數字冒充人民的聲音。民調可以不準,卻不應該造假;選民可以被說服,卻不應該被欺騙。 如果連民意調查都失去誠信,民主選舉還能依靠什麼建立人民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