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鄉鎮正配合《國土計畫法》實施時程,進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的階段性規劃。只是關係傳統聚落發展需要的擴大聚落範圍規劃,及其開發使用指導法制,似乎沒抓到重點,令人擔心重蹈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編定管制的覆轍。
不只為改善公共設施
擴大聚落範圍不應只是為補足鄉村公共設施用地、整平計畫範圍凸出凹入而已,而是要利用自然地形地貌、溪流及既有道路作為規劃區界,並將野溪、邊坡、水利等土地劃為不可開發用地。
其次,要將傳統聚落街區具有保存價值但產權複雜的歷史建物土地、難以改善現代衛生設施店面狹小建築用地等納入考量,特別是為未來年輕人移居生根所需用地鋪路,不能只用人口成長與否作為增編規模依據。
「使用許可」是一種放任
後續使用開發,政府機關不能便宜行事地推給民間申請許可,以致不是土地重劃遙遙無期?就是重劃設施簡易,連公園都只是整地而任其雜草叢生等,真是醜陋鄉村景觀的元凶。
而聚落擴大範圍內土地蛙躍發展,範圍外土地又因管理不力違章設施蔓延無序;外環道外土地興建超高農舍,外環道內土地反而開發不起來等,重蹈都市建築管理噩夢。
主動開發才是上策
對於新納入聚落的土地,地方政府要勇於任事,運用金融機構資金籌措經費,實施區段徵收積極開發才是上策。如此政府才能取得較多可利用的公有建地,能採行以地易地、容積移轉等方式,與私人辦理土地交換買賣,解決傳統聚落建築因土地產權複雜無法更新問題。
而新開發公私土地,要有進一步的建築引導措施,獎勵興建獨棟小面積、有花園或菜圃具休閒農園的合宜價位鄉村住宅,提供既有舊聚落街區住戶改善居住環境品質,優惠鼓勵在地或移居年輕人、都會區退休人員購屋居住。
總之,在聚落範圍擴大規劃之先,加速研修適用聚落發展的區段徵收取得建地方式、公私土地以地易地、房地計價及稅賦減免、年輕及退休銀髮族移居購地建屋優惠等配套措施,委實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