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酒駕累犯、殺人判逾10年 修法後不得假釋

呂翔禾 2026/06/25 13:21 點閱 117 次
行政院25日通過刑法假釋條件修正草案,毒駕酒駕累犯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行政院25日通過刑法假釋條件修正草案,毒駕酒駕累犯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毒駕、酒駕累犯再犯,以及故意殺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將不得假釋!行政院25日通過《刑法》與《刑法施行法》相關修法,規定相關重罪將無法假釋,盼遏止毒駕、酒駕及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重複發生。

酒毒駕累犯不得假釋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張曉雯說明,修正草案於《刑法》第77條第2項增訂第4款,明定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累犯,若於假釋期間、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再度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足認刑罰教化功能已無實益,不得適用假釋規定。由於現行假釋制度對此類累犯嚇阻效果有限,修法盼封堵累犯提早出獄的空間。

在特殊重大暴力犯罪方面,修正草案增訂《刑法》第77條第3項及第78條之1,明定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適用假釋規定。

羈押日數計入假釋期間

此外,針對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指出羈押日數未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違反平等原則,修正草案於第77條第4項明定,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均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相關配套條文方面,《刑法》第79條之1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到之4、第10條之4也一併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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