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eping the peace: the politics of policing protest
英國11日有30萬人上街頭,抗議以色列進攻巴勒斯坦的人龍在倫敦街頭蔓延5公里。然而,因為11日為英國的國殤紀念日,英國首相蘇納克就指出,在停戰日舉行遊行是「相當不尊重的」,並要求警方阻止遊行。
但警察局長馬克卻強調,如果沒有明確的危險與動亂的話,沒有任何一位警察局長擁有阻止民眾遊行的權力。
警方難禁遊行
尤其英國法律也明確規定,即使是警察,也只能在防止「嚴重公共騷亂、財產損失或嚴重擾亂社區生活」的情況下禁止遊行。
然而,英國內政大臣布雷弗曼就把這項親巴勒斯坦抗議活動形容為「仇恨遊行」,並公開指責警方在管理示威活動時採取雙重標準。更有英國民眾強調,這些抗議活動已經公然的反猶太主義,甚至出現威脅性,警察不應袖手旁觀。
在親巴勒斯坦的抗議者中,就不乏極端份子,舉著具挑釁意味的旗幟、高呼反猶太的語言,其行為可能已經在煽動暴力、涉及種族與宗教歧視,或鼓勵恐怖主義,已違法刑法的規範。
能抗議但有限制
英國警方與30萬的抗議規模相比,警方人力已是捉襟見肘,無法管制如此大規模的遊行,萬一警方出手管制遊行,讓事態不小心失控的話,就會壓垮現有的警力資源,更需要將負責其他工作的警察調派過來,影響整體的治安環境。
警察局長馬克表示,除非有嚴重的恐怖主義或動亂的風險,不然沒有理由阻止抗議遊行。但《觀察者》指出,和平集會的權利容易遭到濫用,國家要明確表明態度,公眾可以提出異議,但政府也應有所限制,亦即拿出強硬的態度,對那些顯然在遊行違法的民眾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