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納勞動部?金管會反對

呂翔禾 2020/06/11 18:39 點閱 12515 次
公聽會現場,工會代表與業者為保險法如何修法持續討論,對相關條文也有爭議。(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公聽會現場,工會代表與業者為保險法如何修法持續討論,對相關條文也有爭議。(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保險法無法保障保險業務員勞權,應該將勞動部納入,不能只讓金管會決定。」在11日的保險法公聽會上,工會團體呼籲將勞動部納入保險法第177條,讓業務員明確認定是雇傭還是承攬關係,但公會代表認為,177條是規範業務員與消費者關係,不應由保險法一體適用到勞動契約。金管會保險局局長施瓊華也反對修法,但表示會與勞動部討論修正保險法子法《管理規則》,讓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江永昌直呼不可思議。

勞動部納入保險法?

保險法第177條規定,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均由主管機關(現為金管會)定之。江永昌提案的版本加入「保險業務員之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制度及申訴管道等攸關勞動權益事項,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動部定之。」

交大科法所教授邱羽凡表示,針對保險法177條,大法官釋字740號解釋並沒有給出明確機制,要求特定機關處理,但有但書「不得逕以」保險法子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認定保險業務員與公司的合約關係是雇傭或是承攬。但是在獎懲上,勞基法與管理規則都有制定規範,可是業務員卻要適用規則不是法律,非常不應該。

「以過去業務員與公司的紛爭實例中,連法官都希望保險法、管理規則可以修法,修法的行動迫在眉睫。」大恆事務所律師李荃和提到,業務員本身很多行為都跟勞動契約有關,可是金管會是負責金融監理的機關,因此的確需要勞動部的介入,保障業務員在勞動契約、獎懲與申訴管道的權益。

金融監理不過度干涉

不過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認為,保險業受到高度監理,不是勞務契約的型態,他認為保險法不用修法。壽險公會副秘書長金憶惠也說,勞動部先前有制定指引,就已經可以規範勞資雙方的契約範圍,或是請勞動部再進行其他調整,他不希望用保障消費者與監理金融的管理規則,還要再加入勞動契約保障。

施瓊華則表示,管理規則確實讓保險公司權力太大,他們會檢討。不過她也說,管理規則第3條就已經表明勞務契約簽定須依照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加上勞動部的指引,其實沒有修法必要,不過在申訴管道的方面,會跟勞動部討論相關修正方案。這也讓江永場傻眼表示,他修法就是要勞動部參與,怎麼會反對修法然後還要跟勞動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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