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批勞部無權函釋 修法才是根本

林亭妤 2016/09/22 15:11 點閱 9441 次
立委洪慈庸、蔣萬安(圖)等人22日質詢時指出,函釋本身沒有是不合法的。(photo by 林亭妤/台灣醒報)
立委洪慈庸、蔣萬安(圖)等人22日質詢時指出,函釋本身沒有是不合法的。(photo by 林亭妤/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林亭妤台北報導】針對勞動部日前公告勞基法第36條的新函釋即將於10月1日上路,立委洪慈庸、蔣萬安等人22日質詢時都質疑其法源之正當性。洪慈庸指出,該函釋不論新舊,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勞動部長郭芳煜回應說,在廢除舊函釋到修法完成之前的過渡期,才使用新函釋暫時詮釋。

勞動部於《勞基法》第36條新函釋中明定,可以調整「7休1」的例外情況只有三種,且須在勞工同意之下,才能連上最多12天的班,包括:一,因應公眾生活便利,逢年節、紀念日等國定假日的屠宰業及運輸業;二,在偏遠地區工作,因交通耗時無法頻往返換班的勞工;三,在國外、飛機上、闈場或電廠歲修等執行職務需要者。

「行政部門怎麼可以用解釋的方式,創造出一個另外的命令來凌駕於法律之上?」時力立委洪慈庸質詢時指出,先撇開新函釋三種例外引發的爭議不談,函釋本身就是違法、沒有正當權力的解釋,不論新舊函釋,其實都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且新函釋從第36條出發而不是30-1條,也有架空公會的嫌疑。

洪慈庸點出,《勞基法》30-1條規定雇主「必須經由公會決定」,和第36條「事前經勞工同意」,容易度相差很大,難道勞動部跳過30-1條,是為了幫雇主省略較困難的關卡?

對此,勞動部長郭芳煜回應,究竟要從30-1條還是36條延伸出函釋,不是包庇問題,委員會之前甚至有考慮過30-1條乾脆不要了,勞部最主要的仍是希望在廢除舊函釋後,因無法立刻修法,但有些產業等不及,所以在這段過渡時期,可以透過新函釋暫時詮釋。

「公佈這項新函釋前,有沒有先估算過有多少勞工會受到影響?」立委蔣萬安則質問勞部,連假年年都有,雇主早該有經驗預見並提早調度人力,且勞部竟沒有估算出這三種例外的勞工,萬一勞工人數其實不多,為什麼要特別開一個無正當性的特例?他強調,任何函釋都不能違背法律,要有例外,也得修法納入。

對此,郭芳煜再次回應,就是當雇主調度人力都無法解決問題時,才會有這個例外產生,無法推估人數是因為就算有半數勞工同意,也不能代表全數勞工都同意,只能就通報、登錄方式的人數說明,但對於委員的質疑,他也認同從法律層面修正才是根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