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刑事局與Meta共建通報兒少綁架的「安珀警報」105年至今仍零通報。對此,刑事局近日回函解釋,為避免「狼來了」與防範誤報,所以不放寬通報條件,且台灣地狹人稠、警察機關密度高,若有重大急迫情事,警方會立即啟動「緊急查尋」機制,不同於美國地廣人稀,需實施大範圍不特定對象的廣發警報。
刑事局與Meta共同建置的兒童緊急協尋機制「安珀警報」自105年上路至今從未被啟動。兒福聯盟2020年就曾與前時力立委王婉諭召開記者會,認為此機制形同虛設,當時就曾呼籲警政署儘速鬆綁發布條件,應比照美國、加拿大作法,將現行「擄人勒贖」條件放寬為「兒少遭誘拐」。但6年過去,「安珀警報」目前通報數仍為零。
符合要件才可通報
對此,刑事局回應說,通報案類為防範未然、力求嚴謹,必須經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行使親權、監護權」之人同意,並符合下列構成要件,始得發布。
首先,需經警察機關確定為「被害人未滿18歲之擄人勒贖案件」;「未滿7歲者」於緊急查尋24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之案件。另外,符合刑法第241條略誘罪要件、被害人為18歲以下,且經認事態緊急,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者。
防範誤報與濫用
刑事局指出,基於幾項理由,他們仍認為仍應維持現行要件、不宜放寬:
1.避免「狼來了效應」:安珀警報通報介面具有極強的排他性與即時性。若放寬標準致使發布次數過於頻繁,或摻雜非緊急、非涉刑案之一般離家案件,易使社會大眾對警報資訊產生視覺疲勞與麻木感,未來如發生重大綁架案,警報恐將失去原有之預警與動員效果。
2.防範誤報與遭有心人士濫用:過寬的門檻極易遭到濫用,產生誤報、惡作劇,甚至衍生家庭隱私或債務糾紛,債權人利用此警報來找尋債務人等情。
緊急查尋機制更便利
刑事局說明,安珀警報源於美國係因應其幅員遼闊、警力分散,難以於第一時間高密度尋找對象,才不得不藉由社群媒體實施大範圍不特定對象廣發警報。
但臺灣地狹人稠、警察機關密度高,警政署亦訂有協尋機制在實務上更具打擊犯罪之實效,依據現行《失蹤人口緊急查尋作業程序》,凡失蹤人具有罹患重病、有自殺之虞、有被誘拐脅迫之虞、未滿七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12歲以下兒童,或有其他重大急迫情事,警方均會立即啟動「緊急查尋機制」。
有別於安珀警報僅能被動等待社群使用者提供線索,現行「緊急查尋」能合法且迅速動用行動電話定位、健保就醫資料調閱及路口監視器影像追蹤行蹤等作法。並透過勤務指揮中心調度轄內及鄰近轄區之線上所有警力即時投入協尋。因此,他們認為安珀警報通報條件仍不宜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