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板納回收廢棄物 非法棄置要關7年

呂翔禾 2026/06/16 14:20 點閱 121 次
立法院16日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納管光電板為回收廢棄物,亂丟垃圾最高罰10萬元。(中央社)
立法院16日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納管光電板為回收廢棄物,亂丟垃圾最高罰10萬元。(中央社)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光電板亂丟最高罰7年!立法院16日三讀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納管光電板、風機葉片等新興廢棄物,並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的刑期上限從現行5年提高到7年,若棄置於生態、資源再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加重其刑至1/2。

電子監控垃圾清運

2025年丹娜斯颱風侵襲台灣後,由於有大量光電板遭吹毀無人處理,促成環境部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條文。立法院16日通過相關修正條文,為掌握廢棄物流向,防止污染危害環境案件發生,主管機關對於可能發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再利用、處理廢棄物之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得電子圍籬科技執法。

修法也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使用後產生之廢棄物,納入應回收廢棄物。另外,應回收廢棄物除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外,並納入販賣業者及原料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為反映實際流通與使用情形,販賣業者應按當期銷售量申報繳費。

亂丟垃圾罰10萬

在罰則部分,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的刑期上限,從現行5年提高到7年,若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生態、資源再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者,加重其刑至1/2;不依相關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的罰鍰上限,從現行的新台幣6千元,提高到10萬元,屆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

針對常出現但難捉摸的「汽機車駕駛或乘客隨手亂丟垃圾」行為,過去常常因為拍不清楚行為人正臉,導致罰單難以開出;但新法明確規定,主管機關未來可以直接處罰「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也就是說,如果車上乘客亂丟垃圾,而車主在期限內沒辦法舉證、指認出是誰丟的,最高10萬元的罰款就會直接由「車主」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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