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軍公教退休金差額是否應該回溯113到114年?立法院去年通過停砍年金修法,主導修法的藍委翁曉玲表示,以112年標準為準的話,那麼自112年12月31日以後的各年度退休金所得替代率都應該適用。但銓敘部認為,只有在法規114年底生效以後的退休金才算數,令全國軍公教很傻眼。
相關法律若有爭議,過去都是透過憲法法庭解決,但因為5人大法官能否進行憲判也有爭議,退休金到底發多少的難題,短期內恐怕不會有下文,必須高層發揮魄力。
拖半年終於補發
立法院去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重點為停砍年金,取消前總統蔡英文自107年起施行的「10年逐年遞減所得替代率」機制,明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一律回溯至112年的標準計算,不再逐年調降。總統府則於同月26日公告,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
總統府公告半年了,銓敘部與教育部終於有動作,近來開始送的「新版退休金審定函」補差額。但立法院修正退撫法是明定自113年1月1日以後停砍退休公務員所得替代率,銓敘部卻另行開發及調整資訊系統,只重新計算退休人員114年12月28日以後的每月退休所得,官方就只認帳總統公告以後的半年(114年12月28日至今)。
「現在」以112年標準認定
對此,銓敘部表示,退休人員的退休(職)所得替代率,自法律修正生效日起,一律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定112年度之標準認定,沒有追溯補發113年及114年退休金差額的問題。
另外,由於本次退撫法第37、38條之修法,條文中並沒有指定生效日期,也沒有同步修正第95條第3項指定施行日期,故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是在114年12月28日生效。因此,銓敘部是依法執行,並無如媒體報導所稱擅自曲解法令之情形。至於外界對於退撫法修正條文生效日期有不同法律見解,銓敘部均表示尊重。
藍主張:前兩年應算入
但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銓敘部擅自曲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38條的條文內容,竟只同意退還修法公布後,民國114年12月28日以後至115年7月溢扣的退休金差額,而拒絕退還113、114年二年共計24個月溢扣的退休金差額。
翁曉玲強調,以112年標準為準,那麼自112年12月31日以後的各年度退休金所得替代率,包含113、114、115年等退休金所得替代率,均應一體適用,而不應將113、114年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