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視窗》平心論總預算案爭點 未審完大多仍可動支(下)

黃耀輝 2026/01/14 15:16 點閱 112 次

眾所周知,賴總統所指控的「立院未如期審完預算,涉及違憲」,純屬無稽之談,事實上立院大多在1月才審畢預算,預算法也有補救辦法,衝擊並不大。

賴總統竟然在行憲紀念日上大做文章,說「憲法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明年度的預算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審竣完畢」,「如果立院沒辦法如期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還有什麼資格再談憲政」,結果是自己鬧了一個超大的笑話。

當過中央民代和行政首長的他,竟然不知只有在預算法才有相關的規範,包括51條原則上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亦即11月)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總統公布之。若立院不能如期完成審議時,54條訂有補救辦法,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僅9.8%暫無法動支

支出部分,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88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其他非新興資本支出及非新增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或自動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例如人事費),以及因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簡言之,立院如果未如期審畢預算,僅有新興的資本支出和新增計畫才受到影響。卓院長說將有2,992億元新興、新增及部分延續性計畫無法動支新增預算,僅占總歲出3兆的9.8%而已,且若一月通過預算案,也只耽誤一個月而已,衝擊並不大。至少中央政府不會因總預算案未如期審畢,而發生像美國一樣的關門情形。

其次,立法院能如期審畢預算案的情形並不多見。自民國90年起,25個會計年度中,僅有4個年度(97、101、105、113)的總預算案在前一年12月完成審議。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甚至遲至當年的6月15日才三讀通過。過去扁、馬、蔡政府的行政部門,都因為有預算法54條的保障,都輕鬆以對,很少像賴政府這樣子哭窮叫慘、大驚小怪、小題大作的。

預算案極少如期審畢

事實上,在野黨打算先行放行TPASS、治水、生育補助等部分新興計畫、新增項目、有急迫性的項目,地方政府也願意先行墊付TPASS的經費等等,反而是行政院覺得被反將一軍,面子掛不住而下不了台,竟以「審預算不是吃自助餐」加以反對,證明哭窮叫慘都是政治操作。

總之,立院修訂的「法律案」,涉及增加政府支出,屬於立法院反映民意的法律案提案權和審議權,和憲法第70條的「立法院針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無關,毫無違憲之爭議。而賴政府連續兩年「選擇性」地不編列「法定預算」或「法律義務支出」,明顯違反預算法,立院有權要求補足預算再審議。延擱預算審議的責任,應由行政部門承擔。

行政院應面對現實

何況,歷史資料顯示,扁、馬、蔡政府任內,立院大多數情形下難以如期審閉預算,但預算法都有補救辦法,衝擊本來就不大。行政院應當回歸「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尊重立院通過的法律案,十足編列法律義務支出於預算案內,才是正辦!

(作者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稅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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