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教員任用條例 擋狼師進校園

呂翔禾 2022/07/21 13:04 點閱 16522 次
行政院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教師若有違反《兒少法》相關法規者不得聘用。(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教師若有違反《兒少法》相關法規者不得聘用。(行政院提供)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如經學校查核有性騷擾、違反《兒少法》等情況,最重將終生不能任用為教師!行政院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只要有違反《兒少性剝削》、《性騷擾防治法》等事項,經性平委員會、法院認定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懲處教師更嚴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王崇斌表示,此次修法是為了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配合109年6月30日施行之教師法,修正任用條例有關教育人員之解聘、免職及消極資格等規定外,另增列各級學校應定期查詢教育人員有無不適任情事之規定,以營造安全校園環境。

法案新增規定,只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處罰者,視其情節分別規定終身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或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聘用前需查驗

另外,適任之事實業經法院判決確定,服務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無考慮空間,經查證屬實即應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此外,若有《教師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務員懲戒法》所訂應解聘、撤職者,不得再聘任為教育人員。

王崇斌也說,《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還會參考《教師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