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料存放處應透明公開(吳俊益)

吳俊益 2017/07/03 17:18 點閱 844 次
核能發電遺留的問題便是核廢料的存放,參考國外的案例,選址地點應由該地民眾公投決定。(photo by pixabay)
核能發電遺留的問題便是核廢料的存放,參考國外的案例,選址地點應由該地民眾公投決定。(photo by pixabay)

蘭嶼核廢料該怎麼處理,一直是個棘手的問題。近日原轉會公布最新蘭嶼史料 ,核廢料貯存場當年是以「軍事用地」機密動工,蘭嶼居民事前並不知情。當年選址是考量蘭嶼人口較少(約2000人),所以才將核廢料放置此處,顯然當年決策者出於功利考量,且心態上把原住民當成外人,其心可議。

唯核廢料貯存至今已30多年,雖然也給蘭嶼居民水電及其他各種補助,但居民仍希望核廢料能遷出,雖然政府也承諾,但就目前國內的氛圍,幾乎可以肯定,即使祭出高額補助,也找不到任何縣市願提供土地貯存這批核廢料,有人提議太平島,但這勢必引來周邊各國的抗議。若給錢移至他國代為處理,又被譏為以鄰為壑,影響國際形象。30年來始終找不到更好的最終處理手段。

換個角度想,就整體台灣現有的三座核電廠分佈,其中核一跟核二距離台北都會區直線距離在30公里以內,兩座周邊的人口數達500萬人。核電廠本身的危險性比核廢料廠高,照這樣講,蘭嶼遠在台東外海,就距離而言,如果真有核災發生,蘭嶼的地理位置反而比較安全,真正危險之地是北台灣,且很難疏散。

但北台灣的居民除了石門萬里核電廠附近的居民有類似的補助以外,其他人是共享核能的好處,但也共同承擔核能的危險與憂慮。如果蘭嶼核廢料找不到最終貯存處,則可以肯定核一二廠除役後,該核廢料恐只能放在廠區內了。

蘭嶼核廢料存放是民國67年一紙公文所決定,唯當時屬於威權統治,且是以軍事用地的欺騙手段達成,欠缺正當性,該行政處分應屬無效,但若是在找不到貯存場地的情況下仍要遷出,似影響公益甚大,於今之計,基於法安定性,政府不妨訂個時程,以誠意遊說蘭嶼民眾接受該地成為最終貯存場,過程應透明公開。

以瑞士成功的案例,該國小鎮利尼根同意該國核廢料埋藏在鎮內,且不必任何補償,目前三座核電廠的廢料也同此辦理,公佈各項選址地點,把何以選址該處的理由明敘,由社會大致可接受有公正性的人士出面掛保證,最終由該地民眾公投決定。

只是北台灣的民眾也得有心理準備,一旦最終貯存場無法決定,即使核電廠除役了,核廢料就是一直放在廠內, 這是享受核能發電的代價,無法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