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重大貪汙應納入國民法官判決範圍,才能有符合民意的判決!」台灣國民法官協會25日於立法院舉辦研討會,邀請司法院專委反應國民法官施行意見。他們呼籲國民法官適用範圍應從一審擴大到二審,並將重大貪汙、詐騙等10年以下的罪名納入。
國民法官應判詐騙
台灣國民法官協會祕書長蔡光輝表示,國民法官上路三年多,由於適用範圍為10年以上重刑,因此每當有國民法官案件,各界都相當注目。他認為,國民法官制度雖可讓各行各業參與審判,但目前只能適用到第一審,不能延續到第二審,但二審回歸職業法官的判決往往不符合社會期待,因此希望能將國民法官延伸到二審。
「10年以上的案件不見得很多!」蔡光輝指出,很多社會認為罪大惡極的罪名,如重大經濟要犯、洗錢與詐騙等,本刑並沒有到很高,以詐欺為例,加重詐欺也只有1年以上、7年以下,希望未來有機會設立特別條款,或是放寬審理條件,讓國民法官可以加入審判。
研議公共犯罪納入
對此,司法院專委康進忠回應,由於三審是法律審,而且事情很難完全90度大轉彎,此制度改變涉及日常生活,以航空母艦為例,船愈大轉彎愈慢,因此國民法官制度是先參考國外,我國實踐時再進行檢討。他也說,國民法官當初是找一般人進行模擬訓練,很難全民都受到訓練,因此一開始先挑比較重的罪。
「國民法官636件案件中,只有1件在二審時被撤銷!」康進忠表示,且撤銷後重新訴訟的刑度也沒有比一審輕或重。他說,司法院內部近來也有開始研議將重大貪汙案件、金融犯罪與公共安全等罪名納入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