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食藥署未立刻下架有問題油的所有產品,已經違反《食安法》!」中聯毒油案近日淪為各方推託的口水戰,但媒體人黃揚明分析,法規中本就無規定地方要多久查廠,反而是中央在下架過程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的疑慮;前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方儉則指出,危機發生後中央政府應下架所有產品,而非等待「完整」清單。
中聯毒油事件爆發後,民進黨民代批評中聯與南僑所在的台中市與台北市稽查量能嚴重不足,且台北市長蔣萬安在任期內的食安會議缺席率高達3分之2以上,出事後卻第一時間卸責中央;但藍白質疑,中央政府將資訊藏起來「選擇性蓋牌」,且流向公布像「擠牙膏」一樣慢半拍,導致更多致癌油流入市面,且「20%免下架」的標準是護航業者,中央、地方互相指控彼此要為毒油擴散而負責。
自主管理佛系應加嚴
對此,資深媒體人黃揚明分析,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承擔責任,本來就是現行《食安法》的精神。但現行《食安法》的管理原則是首重業者「自主管理」,再看第三方驗證輔助,最後才會交由政府稽查防弊介入的「佛系管理體系」,他支持應該修法把這套「佛系食安法」加嚴,不能再以信任業者自主管理為原則。
黃揚明指出,在綠營側翼、名嘴、網軍、民代都在追打台中市政府沒有檢驗,然而現行《食安法》並沒有強制規定中央或地方政府多久要去業者工廠查廠,且若中聯提供已經出貨的留存油品樣本都是造假的合格樣本,台中市政府也查不出問題,可見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在現行《食安法》體系中的管理強度都很低,該修法就要修。
有問題產品不應販售
「真正違法的是衛福部食藥署!」黃揚明不滿質疑,《食安法》第15條明訂:「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販賣』…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但3日決策以問題油品製作的第二層下游產品、4日決定含量未達20%的第二層下游產品仍可繼續販售,是否違反這條法令?
前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方儉亦指出,《食安法》有3大明顯失敗:一、法規要求食用油製造商必須「每六個月或每批」檢測原料,但這批巴西大豆來源進口時,剛好在3個下游公司2次測試週期之間的空檔;法規第7條第5款要求在發現危害時通知,但不規定截止日期。此外,法規缺乏獨立的政府偵測機制,因此政府在被告知前無法自行察覺。
有關連一律先下架
他用AI軟體模擬中央與地方政府面對此次中聯油事件的作為指出,中央在接獲通報後應立刻召開食安會報,並以《食安法》第41條派遣檢查員查封源頭(中聯)及已知三個下游加工商的庫存;危機發生1到3天後應立即發布一份滾動公開清單,隨著追蹤進展而更新,而非等待「完整」清單,有問題油品要先一律下架。
接著要利用強制性的食品追蹤系統(《食安法》第9條)同時追蹤上游至巴西大豆進口紀錄及容器/批次資料與下游經各層級至零售的資料,而非僅追蹤顧客投訴。在第一週內在行政處分程序進行的同時,將案件移交檢察官,並委託獨立風險評估,直言不諱地傳達資訊,避免過度警示。
地方要立刻通報
最後,中央應先發布緊急行政命令,並主動將各機關事發前的監督行為提交給政風/內部稽核,以確定個別官員是否失職;地方一但收到任何消息,必須依據第41條在現場檢查,同時立刻通知食藥署與下游可能暴露的地方衛生局,並交與中央罰款程序同步發出地方罰款和貨架移除令,同時保留乾淨且有時間戳記的內部紀錄,作為事後檢討與證據留存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