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者緊急離開幼兒 綠委盼明定樣態

呂翔禾 2025/12/22 15:57 點閱 106 次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22日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22日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托育者可能因為緊急狀態而離開托育場所,衛福部應說明樣態,否則會有爭議!」綠委林月琴、劉建國22日在審查《兒托法》時提醒,托育者原則上雖不能離開托育場所,以免幼兒在缺乏關照下死傷,但還是可能有緊急狀況,需要定義清楚,以減少日後爭議。不過此條文因需大幅調整,因此在場立委與社家署並未達成共識。

應定義緊急事件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22日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其中包括民進黨立委陳培瑜版本的第61條、林淑芬的第63條,由衛福部統整為:「居家托育人員於托育服務時間應專心托育,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兼職;二、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的收托兒童獨處;三、托育時間內離開托育場所,但有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其他影響安全的行為。」

但法規中又提到:「居家人員應緊急事件要離開托育服務處所前,應該通知居托中心協助收托兒童照顧事宜。」對此,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質疑,何謂「緊急事件」?因過去就有保母離開現場,導致收托兒童身亡的新聞,但保母與地方政府各自認定「緊急事件」,容易導致法律上紛爭,衛福部應該立法說明上寫清楚。

離開前應通知居托

社家署長周道君回應說,目前法規上沒有定義,但以社會通念的樣態來說,通常是居托人員照顧2個以上的小孩,其中有小孩需要緊急送醫,還有居托人員自己的家人發生重大事故,要居托人員馬上處理,因此才會在條文後面加入「離開前」應由居托中心協助收托兒童照顧事宜。

「但很多縣市的居托中心只有1個!」林月琴強調,若幅員遼闊的偏鄉地區,保母若想在緊急狀態離開,但還要等居托中心派人照顧,其中的時間差也可能會造成憾事發生。社家署雖然隨後修正條文,但在場立委大多仍不滿意,因此民進黨籍召委劉建國裁定此條文保留,留待後續協商。

不過現場還是有部分條文有獲得共識,例如第56條,在托育社會案件發生時,可調閱的資料部門範圍,原本有立委認為不需要調查財政單位,但考量未來政府對幼兒照顧,仍會對托育場所有額外協助,因此最終還是決議與警政、戶政、教育單位一樣,納管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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