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三讀通過「博愛座」改為「優先席」,想不到這件事也須「三讀通過」,不能用行政命令嗎?「博愛座」改為「優先席」,主要是將座位優先給身心障礙者及「有實際需要者」,由道德層次擴大為實際層次,將來爭議就消失了嗎?其實爭議難免,但可以減緩,吾人如何面對?
這是一個關於「社會規範」、「制度設計」與「公民文化」的深刻問題。
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博愛座」改名為「優先席」,乍看只是名稱之變,但其實觸及了對於社會價值、公共空間使用與國家角色的重新定義。
一、為何需要三讀通過,不能用行政命令?
法制與層級制度
台灣的法規有層級之分:憲法 > 法律 > 行政命令。若現行對於「博愛座」的設置或規範是依據法律(例如《大眾運輸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那麼要更改其名稱、適用對象或處理方式,就必須透過立法院修法三讀,行政機關無法逕自修改法律條文。
象徵意義的制度化
將「博愛座」更名為「優先席」,不只是文字遊戲,而是背後價值觀的轉換,從道德勸說轉向制度保障。這樣的轉變,透過立法程序完成,更具合法性與公共信任,也能避免未來行政機關朝令夕改。
二、名稱改變就能解決爭議嗎?
恐怕不能完全解決,但可以減緩誤解與衝突:
從「博愛」到「優先」的語意轉換
「博愛」帶有道德高度,彷彿任何人只要「看起來」不讓座,就是缺乏愛心,容易產生壓力與批判。而「優先席」則回到客觀實用層面——座位是保障需要者的基本權益,而不是靠善心施捨。
消弭對「看不見的需求」的誤解
許多身心障礙者或孕婦在外觀上難以辨識,名稱轉變後,有助於教育社會:不應用肉眼判斷誰「值得」坐博愛座,而應尊重每個可能有需要的人。
改名能改變文化嗎?
名稱只是開始,重點在配套教育與社會溝通。否則即使名稱改了,批評、誤解與衝突仍會以其他形式存在。
三、我們該如何面對未來類似爭議?
提升「公共空間的共感意識」
坐與不坐、讓與不讓,其實都是一種「公民協作」。這不該只是法律規定,而是我們每個人對公共空間的理解與參與。
尊重多元需求,避免道德審判
不要急於用眼睛判斷對錯。尊重別人的選擇與處境,是降低爭議的關鍵。
政府要有更清楚的指引與教育
更名後,應加強宣導:誰可以使用優先席?什麼情況下需讓座?讓民眾有準則可循,而非陷於道德模糊地帶。
總結:「博愛座」改為「優先席」,不是一件小事,而是牽涉到國家如何透過制度介入道德空間,進一步保障弱勢。爭議不會完全消失,但制度明確化、有利於共識形成。
這是我們作為現代公民,面對「制度與人情」、「規範與自由」的一次集體學習。你我在捷運、客運或火車上選擇讓座或不讓座的那一刻,其實也正在實踐一場公民教育。「境由心生」,心念、觀念對了,付諸行動,美好的「互助」情境就產生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