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開鍘性騷課長 律師:謹言慎行

施養正 2019/02/19 01:02 點閱 28439 次
高雄市長韓國瑜下令徹查轄下性騷擾案件。(photo by 網路截圖)
高雄市長韓國瑜下令徹查轄下性騷擾案件。(photo by 網路截圖)

【台灣醒報記者施養正綜合報導】「性騷擾定義本來就廣,公務員應隨時保持第三人在場以保安全。」律師蘇家宏18日受訪時針對高市府性騷案表示,公務員在職場上與異性相處應避免不必要的肢體接觸及輕佻言語。作家溫小平也提醒,性騷擾為主觀認定,關鍵在受害者是否提出警告。一般性騷案完全以當事人感覺為準,想避免爭議就謹言慎行。

「對女性員工性騷擾行為,絕不原諒!」高雄市長韓國瑜春節前下令查辦下轄機關性騷案件,並於17日受訪時表示,「絕對從嚴處分!」全案經市府政風室調查發現,該加害人為轄下區公所一名50多歲課長,現階段已遭市府降職處分,對此民政局長曹桓榮受訪時表示,共有3名受害人,其中一人未提出申訴,另外兩人都有陳述遭該名課長性騷的過程,包括不當肢體接觸、傳不雅照及言詞性騷擾等行為。

對此,溫小平說,性騷擾本來難定標準,也許加害人認為只是一般的招呼問候,但被害者感到身心不適,判定關鍵在於受害者是否具體提出警告,以本案為例,監視器影像中遭摸肩的女同仁有明顯的拒絕行為,明顯已構成性騷擾。

律師蘇家宏則認為,對於黃色訊息方面並非典型的性騷案例,依目前政風室的證據來看,該課長並未針對特定人士發送訊息,難以界定為性騷擾,頂多判定為行為失當。不過他也提醒,公務員在職場上與異性相處,絕對要避免肢體接觸、注意發言,並時時保持第三人在場,避免捲入不必要的爭議。

參考法令
1.《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9
2.《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