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納勞基法 實習生恐成廉價勞工

楊蕓 2018/07/02 15:38 點閱 13432 次
高教工會呼籲,實習專法對於「一般型實習」的定義,應侷限在「沒有為實習單位提供勞務或替代實習機構人力」。(photo by楊蕓/台灣醒報)
高教工會呼籲,實習專法對於「一般型實習」的定義,應侷限在「沒有為實習單位提供勞務或替代實習機構人力」。(photo by楊蕓/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楊蕓台北報導】實習生拒當廉價勞工!教育部拋出實習專法草案,以「是否以學習為目的」將實習區分成「工作型」及「一般型」,僅工作型受勞基法保障。高教工會青年行動委員會2日呼籲,應依有無「從屬性」來區分,避免實習單位假學習之名,把實習生當作免付薪水的廉價人力。

實習生被當廉價勞力

教育部日前推出《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以「是否以學習為目的」將實習區分為受勞基法保障的「工作型實習」,以及排除勞基法之外的「一般型實習」。高教工會批評,教育部無視勞雇關係應依據有無「從屬性」來判定,「貿然以『學習』來區分,恐助長許多實習單位假學習之名,把實習生當作免付薪水,又不用負擔勞健保的廉價人力。」

高教工會調查指出,高達80.3%的實習中存在雇傭關係,卻有67.1%完全無薪資或津貼,有薪資但未達基本工資的也有9.7%,另外,僅34.8%的學生有勞保,75.9%的領薪實習生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卻50.4%沒有獲得加班費,可見實習單位違反勞基法層出不窮。

而實習專法草案第9條規範,全學期在校外實習者仍要負擔全額學費加上5分之4的雜費費用。調查指出,64%的實習生實習長度超過一學期,要實習一學年以上的則有30.7%,高教工會成員李容渝認為,對在校外實習者而言,幾乎整學期沒有使用校內資源,仍要支付5分之4的雜費相當不合理。

籲以從屬性定義

高教工會成員林郁芳則提到,近年在「產學合作」、「縮短學用落差」的口號下,教育部鼓勵各技專校院增開必修實習課,據統計,104學年已有超過7成應屆畢業生具校外實習經驗。她批評,產學合作背後的真相其實是「學校以必修課名義,把學生送到各個產業成為廉價人力,」且與成績或畢業條件綁在一起,若實習期間遭遇雇主剝削,恐更難爭取權益。

高教工會主張,實習專法對於「一般型實習」的定義,應侷限在「沒有為實習單位提供勞務或替代實習機構人力」;針對全學期在外實習者,學校僅能依學生在校「實際修習」的課程,收取學分費;勞動部則應普查各校合作的實習機構勞動狀況,是否符合勞動法令規範;此外,必修實習課程應縮短,或改成「選修」,由學生依個人意願尋找工作機會。

教育部技職司專委張嘉育受訪時回應,專法中的一般型就是沒有提供勞務、單純見習,例如學生到教育部內實習,頂多了解部門業務或旁聽會議,並不會取代原有的正式人力,即為一般型;至於教團要求必修實習課程應縮短或改成「選修」,張嘉育表示,實習算是課程的一部分,且各系所性質、需求不同,教育部仍尊重各大學自主規定,不會強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