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判定攸關 訪視報告惹爭議

彭書穎 2013/12/11 17:27 點閱 4169 次
吳宜臻立委與女性權益促進會,質疑各縣市訪視報告標準不一。(photo by彭書穎/台灣醒報)
吳宜臻立委與女性權益促進會,質疑各縣市訪視報告標準不一。(photo by彭書穎/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彭書穎綜合報導】「如果沒有評判標準,就會變成雙方律師的說故事比賽!」剛三讀通過的民法1055-1條修正案,因各縣市社工訪視評估報告格式差異極大,有可能影響法官裁決的標準。立委吳宜臻與女性權益促進會11日召開記者會,呼籲相關單位儘早統一評判指標。司法院則回應,目前已開始蒐集各縣市的版本,明年將提出統一格式。

為確保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判定,能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立法院上月22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055條之1修正案。但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與婦女團體以她們過去的經驗指出,當事人時常會發現各縣市「社工訪視評估報告」格式不一,不僅讓當事人對評判標準感到疑惑,更有可能讓法官缺少評判標準來做出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裁決,形成「社工影響法官」的現象。

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劉嘉怡指出,現今對於未成年監護權的判定當中,因為法官不可能走訪第一線,所以社工的訪視報告影響極大。不過,訪視報告的內容卻有許多待改進的部份。除了不同縣市有不同題目外,題目的內容是否合格也沒有檢定標準。若法官要能做出正確的判斷,有統一標準的訪視報告是非常關鍵的。

劉嘉怡以大學聯考為例,若旁邊考生的考卷跟你的不一樣,如何能確保這樣的考試是公平的;同樣地,法官也應有適當的訪視報告參考,來判定誰是最佳父母。莊喬汝律師則質疑,不只跨縣市的社工訪視報告有不同,就算同縣市,也會出現由不同單位來做評估的狀況,如何能說服當事人這樣的評估是公平的?吳宜臻也說,現實情況經常沒有評判標準,變成雙方律師在法官面前說故事的比賽。

針對婦女團體的質疑,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徐麗蓉回應,雖然確實有出現不同訪視報告的現象,但法官的裁定並非只靠社工的訪視報告,另外還有程序監理人以及家事調查官,此外,最重要的是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