摻偽假冒竟輕罰 消基會籲修法

方家敏 2013/11/06 19:28 點閱 3472 次
消基會秘書長雷立芬指出,摻偽假冒與標示不實的罰鍰相去甚遠,令人懷疑政府故意輕判廠商。(Photo by方家敏/台灣醒報)
消基會秘書長雷立芬指出,摻偽假冒與標示不實的罰鍰相去甚遠,令人懷疑政府故意輕判廠商。(Photo by方家敏/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米酒沒有米、橄欖油只要一滴,這不是摻偽,那什麼才叫做摻偽?」消基會名譽董事謝天仁在6日的記者會上怒斥,政府判定違法食品是屬標示不實還是摻偽假冒時,均以「是否有害人體為標準」,讓純油只有1%的橄欖油也不算摻偽,與民眾認知相去甚遠。

消基會秘書長雷立芬指出,近日油品問題連環爆,包括大統、富味鄉、頂新等廠牌,政府所開出的裁罰都是以「標示不實」判定。雖然《食品衛生管理法》中並沒有明列判定基準,但摻偽假冒的罰鍰高達1500萬元,和標示不實的20萬元相去甚遠,不禁令消基會質疑政府是否有縱放之嫌?

消基會列出政府機關近日抽檢油品的處分過輕之處說,以1日抽檢的「淡水永吉麻油行」,該廠商所製麻油被驗出添加大豆油,新北市衛生局以標示不實開罰4萬到20萬元不等的罰鍰;惠家香實業的「純胡麻油」、「葵花油」、「苦茶油」等也都有添加其他油品,卻也僅裁罰標示不實,共計100萬元;富味鄉坦承24項產品添加棉籽油,彰化縣衛生局以標示不實每項開罰20萬元。

「基本上只要沒有安全疑慮的,政府單位就會以標示不實辦理,而內容物有害健康的則會說是摻偽假冒。」雷立芬受訪時進一步透露,因為標示不實的商品只要修改標示後,重新包裝就能再上架,而之前「山水米」的混充事件,也是以「越南米不使用食品添加物,對人體健康危害低」的理由開脫。

消基會建議,衛生單位應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糧食管理法》與《菸酒管理法》等相關食品規範,加註「只要標示品名低於一定百分比以下,及失去品名之特性,應視為摻偽假冒。」

依《食管法》現有條文,目前只有果汁有相關規定,且要等到後年才正式上路。若果汁原汁含量在10%以上則須標明比例,原汁成份不到10%的則應標示「果汁成份未達10%」;不含果汁原汁的檸檬紅茶、葡萄汽水等則應加上「風味」或「口味」二字,以免有誤導消費者之嫌。但蘋果牛奶、木瓜牛奶等乳製品,以及芒果啤酒、米酒等酒類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