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創世紀3:2-5「女人對蛇說:園中樹上的果子我們可以喫。惟有園當中那棵樹上的果子,神曾說:你們不可喫,也不可摸,免得你們死。蛇對女人說:你們不一定死,因為神知道,你們喫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神能知道善惡。」
自從人類始祖,吃了伊甸園中能夠分別善惡的樹上的果子後,人類就有了分別善惡的能力,所以人性中,也就自然混雜存在著善意與惡念。
善意與惡念共存
一般來說,人類很容易分辨,「利他」與「公益」,在道德上比「私欲」與「己念」崇高與優雅。所以,人類可以單純依照規矩,進行「公益」活動而獲得肯定與讚譽。
不過,也由於人性是善意與惡念共存的,所以有不少人,為滿足欲望又同時想得到掌聲,就把「私欲」包裝成「公益」樣貌。這一類狀況,有人技巧拙劣,很快就被看穿,也有人則掩飾得很好,讓眾人以為他大公無私,高風亮節,很佩服他。然而,人類終竟是有能力分別善惡的,不規矩的事,終久還是會被識破。
曾聽牧師講道「親善離惡」。牧師請問眾人,我們厭惡「罪」,是因為罪的本身,還是罪的結果?
如何理解那是罪
一般來說,厭惡罪的本身,所以不犯罪,是「道德」層次的事,若考慮到犯罪後的結果無法承受,因此不犯罪,則是「法律」方面的思考。不過,在道德層次上,仍有些需要探討的事。我們若明白那是「罪」,當然不會去犯,問題是,我們如何認知與理解,那是「罪」?
上帝透過先知摩西所頒佈的「十誡」,如果我們無條件、毫不懷疑的接受,這就不僅是「道德」,而是「信仰」了。只是,聖經時代迄今,人類挾著自由意志而咨意妄為,「罪」的形式已經複雜到完全無法駕馭,甚至品格良善的人也不可能完全了解,所做的事是否與犯罪有關?
因此,我們當然應該繼續努力,讓「犯罪」從信仰或道德層面上就可以消彌,但我們確實也很難期望,芸芸眾生都有超高標準能約束行為,所以,有一些違反規範後的懲罰條文存在,讓人想要犯罪時有所顧忌,也是不得不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