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亂世用重典。」爾來新加坡刑法正修正草案,規畫未來凡涉入詐騙或與詐騙相關罪行者,替詐騙集團洗錢、提供身分資料或擔任車手者,最高可處12下鞭刑,若屬犯罪集團成員者可達24鞭,且依據該國法律,成年男性最高可受24鞭處罰,而我國立委及民意也希望比照辦理,以儆效尤,利用嚴刑峻法嚇阻持續上升的詐欺犯罪。
懲罰應有嚇阻作用
不可諱言的是,犯罪是一種非常複雜的法律和社會現象,面對不同的時間(如通姦罪除罪化)、地域(如性侵犯鞭刑)和國情(如酒駕、詐欺的容忍度),對於犯罪也會有不同的解釋,甚至相對應的刑罰也會有輕重之分,間接會影響犯罪發生率,如日本曾因刑法量刑過低,導致性侵害發生數增多,相比新加坡刑法,只要與性有關都會附加鞭刑,避免有心人士越雷池一步。
其次,我們必須探討以「重刑重罰」來威嚇犯罪的成效性問題,個人私以為懲罰應符合比例原則,刑罰目的應是讓犯罪者體認到「犯罪不是一件值回票價的選擇」,又刑罰量刑的嚴苛程度,亦應當具有足以使人們不去犯罪的嚇阻效用,一旦刑罰的嚴苛度超過限度時,則刑罰只是變成為了給民眾觀看而進行的科處表演吧了。
此外,刑罰嚇阻效用的嚴峻程度,應專注於其對潛在犯罪者所造成心理印象的持續性,因為比起手段激烈且短期性衝動的刑罰方式,持續的心理印象更是能夠對一般大眾甚至犯罪者發生長久的影響,否則到頭來,極可能只是一個無效的嚇阻。
應速審速決
在犯罪學古典學派中,認為行為人有自由意志,有能力理性選擇其行為,並且也須對行為結果負責,主張刑罰必須要大於犯罪所得之利益,始可遏止犯罪發生,尤其是懲罰需以「嚴厲、迅速、確實」才能達到效力。
綜觀我國以往的刑事訴訟期程冗長,訴訟結果出爐時,早就人事已非,建議打擊詐欺犯罪應以「懲罰嚴厲、定罪迅速、罪刑確實」為目標,以速審速決及合理刑度讓犯罪者望之卻步,並輔以即時保障被害者的賠償機制,而非專注於曇花一現的刑罰方式,才能讓詐欺犯罪無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