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核廢料無法管 環團公布選址草案

呂翔禾 2025/07/08 10:44 點閱 452 次
環團8日公布民間版《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盼政府與立法院儘速處理高階核廢料問題。(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環團8日公布民間版《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盼政府與立法院儘速處理高階核廢料問題。(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無論擁核或反核,都應該處理高階核廢料放在哪裡!」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環團8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儘速設置《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聯盟秘書長崔愫欣強調,台灣雖進入非核家園,但燃料棒仍放在核電廠,即使有乾式貯存場也非永久之計。環團代表林木興強調,要透過相關法制,預防輻射風險與具體危害。

高廢不能放核電廠

崔愫欣表示,台灣目前僅有低階核廢料選址條例,高階核廢料根本沒有,雖然核電廠陸續除役,但燃料棒大多仍放在核電廠內,即使有乾式貯存場也只能放40年。她強調,國外光是立法就要5年、選址10年,興建難度高,但若持續不管高階核廢料,恐造成環境與人體健康嚴重損害,立法管理刻不容緩。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林木興強調,環團版的草案有兼顧環境相關法制、《原民法》與《國土計畫法》,過去台灣相關法制缺乏環評等程序與負責的組織,盼透過草案能避免能源開發行為衍生的輻射風險與危害。他也說,除了台電以外,全民都曾是核電使用者,因此管理責任也要全體電力使用者共同負擔。

要尊重地方與原民

「台灣已經有21527根燃料棒被使用過!」蠻野心足協會專職綠師蔡雅瀅指出,無論擁核與反核,高階核廢料問題大家都要好好處理與面對。環團版《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中,強調政府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希望未來立法時能納入。

小歐盟秘書長何語蓉則呼籲,芬蘭能蓋起最終處置場,重視的從來不是速度,而是程序正義,草案中地方政府也有否決權,核廢問題不能持續往偏鄉與未來的政府;綠黨共同召集人甘崇緯則說,草案明文規定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呼籲高階核廢料不能重蹈過去蘭嶼處置場的覆轍,未來立法要保障地方與原民參與機制。

草案有106條

共同起草法案的環境法律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介紹說,民間版《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共有12章、106條條文,法案有設計4階段選址,涵蓋鑽探、開發、運送、營運等規範,未來將成立行政法人機關進行管理,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由核安會監管。還有參考國外選址程序,與我國其他環境法進行調和,盼社會與立委能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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