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何時才能還給2百萬不在籍公民投票權?

醒報編輯部 2024/01/04 18:51 點閱 3817 次

總統、立委大選在即,歴經半個世紀的民主政治發展,台灣迄今還是無法實施不在籍公民投票,然全球115國已實施不在籍投票相比,行政怠惰剝奪不在籍公民的投票權,世界民主國家罕見,成為台灣民主政治極大的諷刺,政府應速還不在籍公民投票權。

剝奪不在籍投票權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僅針對選務人員設有「移轉投票」制度,但是對於廣大不在籍公民投票權,並無明確保護規定。而是另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公投法是於2004年1月2日通過實施,迄今已長達20年。

法律既已明定保障不在籍公民的投票權,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麼延宕至今,歷經多次全國性大選,卻還是未能實施不在籍投票?行政院院會於2021年9月30日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擬開放境內異地跨縣市「移轉投票」,卻仍未開放境外公民不在籍公民投票權,令人遺憾。

法案不週延固遭質疑,但是行政院已將全部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歷時2年,迄今仍未完成立法程序,付諸實施,一再拖延,以至今年總統、立委大選,仍不能實施不在籍投票,執政黨當然應負全部責任。

200萬公民不能投票

綜觀行政院通過的「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最受爭議的是憲法明文規定保障海外僑民的參政權,憲法學理亦肯定境外公民權益應受法律保障,各國政府均積極保護海外僑民之法益。僑委會多次反應,應將僑民的不在籍投票公民權,列入法案中,無奈迄今意見仍未受重視,入法實施。

台灣每次全國性大選,因為尚未完成不在籍投票之立法,境內即至少有200萬人因為工作或其他原因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而遭不當沒收公民權,或每屆全國性大選,公民被迫付出沈重的交通及時間成本,從外地趕赴戶籍地投票,造成公民極大的困擾。監察院曾認定如此不符合「最小侵犯原則」,要求中選會改善,無奈迄今無解。

不在籍公民投票是全球趨勢

全球民主國家幾乎都已實施不在籍公民投票,美國、澳洲、菲律賓可以選擇任何地點郵寄投票,愛沙尼亞一張數位身分證,全球都可以投票,韓國在外館、領事館、國內,任何投票所,列印選票投票,擧世都在保護不在籍公民的投票權,甚至連犯人、軍、警的公民投票權都充分保障,唯獨台灣例外。

當前政府對於選舉制度的思考,一直是防弊重於興利,除了嚴格控制選票與配發數量外,還要選舉當天直接開票,並開放民眾一起觀看開票,這種作業模式,數十年如一日,在民主政治成熟的國家相當罕見,人民與政府之間應重建互信,政黨與參選人更應信任選務人員的公正性,不應再重回戒嚴時期的多疑或過慮。

數位選務應規劃

台灣半導體產業發達,數位科技或AI(人工智慧)正積極發展中,尤其數位部已成立,應有充分專業能力規劃數位投票制度,以取代現行傳統落伍的投票作業模式,尤其最近愛沙尼亞的不在籍投票數位作業模式,還是由台灣民間企業協助規劃完成,政府應有充分資源及能力改革現行投開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