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提出25項節稅訣竅,如提高勞保退休金的提撥比例,提撥的部分當年免稅,自然降低你的稅基。到退休領用時,因為你的收入低、稅率也低,自然比現在繳稅來得划算。增加儲蓄的同時,也省下稅金,一舉兩得。
「綜合所得稅+最低稅負制+分離課稅」,才能構成完整的個人所得稅制。本書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解答人生中不同階段或面向(職涯發展、投資理財、買房置產及財富傳承)面對的重要財務及稅務議題。
標題:聰明節稅 打造個人稅務指南
防止大眾避稅
2016年4月, 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公布巴拿馬文件(Panama Papers),披露各國富豪權貴利用租稅天堂隱藏海外資產的現象,不但引發社會大眾關注,甚至導致部分國家的政要領袖下台。
雖然設立境外公司不等同逃漏稅或其他不法行為,但許多避稅手法確實與不當操作境外公司有關,在民意聲浪下,我國順勢於同年及隔年三讀通過增訂《所得稅法》第43-3條、第43-4條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1條等反避稅法令,對於利用租稅天堂不當避稅的行為,賦予我國政府對其課稅的法源依據。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
出於財富規劃考量、稅務考量或因早期只允許透過第三地赴大陸投資,許多個人或企業會選擇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再由該境外公司做為投資公司從事海外基金、股票等投資操作,或做為控股公司持有實質營運的子公司股權。
在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 )制度實施前,租稅天堂的投資控股公司(A公司),投資金融商品獲配之股利或利息等孳息所得,只要不分配回我國個人或公司股東,我國政府便無法對該所得課稅。
同樣地,若A公司持有實質營運的子公司(B公司),B公司分配之盈餘保留在租稅天堂不分配回我國個人或公司股東,我國政府也無法對該盈餘課稅。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的誕生就是為了防堵這種情況,在符合CFC的條件下,海外盈餘不分配也可能視同分配課稅。
CFC制度詳解
CFC制度,完整來說可以分為五個部分:(1)CFC認定原則、(2)豁免門檻、(3)課稅主體、(4)計算CFC所得及(5)避免重複課稅規定。即使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被視為CFC,還須判斷是否符合豁免條件及是否為課稅主體,決定是否視同分配課稅。
哪些境外公司會被認定為CFC呢?符合CFC定義,須滿足以下兩項條件: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符合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要件
低稅負國家
至於哪些國家或地區是被認定低稅負呢?財政部於111年12月13日公告一份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可供參考;但是否為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最終仍應以實際情況認定。
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愛爾蘭共和國(Republic of Ireland)、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要依個案事實各別判斷。
股權控制要件
至於是否符合股權控制要件,可參考下表合併計算股權控制比率。個人直接持有、透過關係企業間接持有、透過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間接持有,三者合併計算之股權控制比率達50%上者就符合股權控制要件。
個人或公司對「關係人」的定義略有不同。個人部分,關係人指包括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一)關係企業,指個人與國內外營利事業相互間有下列5項關係者:
1.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達該營利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20%以上。2.個人持有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比為最高且達10%以上。
3.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50%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達該另一營利事業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4.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之職位。
5.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對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形。
豁免適用CFC制度
為落實CFC制度精神(即抓虛放實)及兼顧徵納雙方成本(即抓大放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外國企業,得豁免適用CFC制度:1. CFC有實質營運活動、2. CFC無實質營運但當年度盈餘單獨及合計數≦700萬
當年度盈餘合計數≦700萬,指的是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或個人與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超過700萬元,其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認列投資收益(營利所得)課稅。
個人、營利事業CFC制度
CFC制度可區分為營利事業CFC制度(營利事業股東適用)與個人CFC制度(個人股東適用),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課稅主體及計算所得的規定。符合CFC定義且無豁免規定適用之CFC的營利事業股東,即為課稅主體,應按直接持有該CFC的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加權平均計算投資收益。
個人CFC制度部分,課稅主體為直接持有CFC股權10%以上的股東,或直接持有CFC股權未達10%,但與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股達10%以上的股東。
CFC之個人股東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投資收益(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併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度。但一申報戶全年之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最後,由於海外盈餘未分配時已視同分配課稅,故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獲配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稅;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可申請扣抵或退稅;交易CFC股權時,也可以減除已計算該CFC營利所得餘額。
實際管理處所制度
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營利事業須就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但許多境外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其實在我國境內,我國政府卻無課稅的權利。
實質管理處所制度就是為了防堵這類避稅行為,將實質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的境外公司,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課稅,須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結算、未分配盈餘、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並繳納稅款,還要履行扣繳義務等其他《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若外國企業同時符合CFC條件及PEM條件時,優先適用PEM規定。
上述CFC制度,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落日後,已經行政院核定自2023年1月1日施行。PEM制度則尚未施行,要視「兩岸租稅協協議之執行情形」、「國際間按《共同申報準則》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決定正式施行日期。(宗祐/輯)
《艾蜜莉會計師教你聰明節稅》
作者:鄭惠方(艾蜜莉會計師)
出版社:財經傳訊
其他書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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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描述製藥產業的專利和壟斷發展史,包括豐富的史料和知識性,探討疾病所反映出的全球醫療資源分配不均的殘酷現實,以及救死扶傷的藥品其所有權該如何歸屬這個值得深思的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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