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人名譽墜神壇 翁山蘇姬為何親上法庭?(20191211嚴震生)

醒報編輯部 2019/12/11 19:27 點閱 29489 次

主持人:林意玲(台灣醒報社長)
與談人:嚴震生(政大國關中心美歐研究所研究員)
文字整理:張庭維

主持人(以下簡稱「問」):今天要討論的是緬甸的精神領袖翁山蘇姬,這些年她的表現讓全球非常失望。翁山蘇姬過去因為長期對抗緬甸軍事的統治獲得諾貝爾和平獎,也曾遭到緬甸軍方的軟禁。曾經也屬於受迫害的一方,在成為緬甸實質領導人後,卻沒有重視少數民族的問題,反倒是放縱軍方去鎮壓羅興亞人。

大家都覺得翁山蘇姬應該要將和平獎繳回。如今甘比亞對緬甸政府提起訴訟,翁山蘇姬將親自到國際法庭回應,面對這樣的事件,在緬甸內部也引發一些爭議,有人支持,但是更多人反對。請嚴老師幫我們說明。

和平獎光環黯淡

嚴震生:翁山蘇姬過去在90年代獲得諾貝爾和平獎,是因為她有很長一段時間在對抗軍政府被軟禁,國際間覺得她是代表一個和平、民主的象徵,將諾貝爾和平獎頒給她,解除軟禁之後,她的政治勢力是很強的,但礙於她的先生及小孩都是外國籍,因此無法參選緬甸總統,但她為何能上?就是有背後的軍方勢力支持著。

我認為翁山蘇姬身為緬甸開國國父翁山的後代,她有強烈的使命感,想要去維持國家主權的完整,所以即便過去曾經與國軍政府對抗,但是沒有軍政府的合作,她也沒辦法治理這個國家。現在看起來就是雙方各取所需,軍政府把翁山蘇姬推出來當作門面,讓緬甸政府更有正當性。她也透過實際掌權,來主導緬甸未來的走向。

伊斯蘭聯合組織

羅興亞的事件確實是讓翁山蘇姬的國際聲譽受到很大傷害。緬甸作為一個佛教國家,羅興亞人是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主要分布在緬甸的西南邊,靠近孟加拉的位置。而羅興亞族為了獲得更多的人權自由,因此組成一個抗爭的組織,但這個組織被緬甸政府視為恐怖組織,所以鎮壓羅興亞或若開邦就有其正當性,才會造成今天甘比亞代表伊斯蘭國家聯合組織,控訴緬甸。

甘比亞的正當性

而為什麼是由甘比亞這麼小的非洲國家會站出來發聲?這是很奇怪的,如果說今天是控告緬甸違反人權,特別是有種族滅絕的可能,那應該是由更強大的穆斯林國家站出來,或者是與受害者地緣比較接近的像孟加拉,這樣也會更加合理一點。

由甘比亞發起訴訟,因為甘比亞在非洲遠端又跟緬甸沒有特殊的關係,或許是因為這樣所以讓國際覺得最沒有政治性目的。我想鄰近的其他伊斯蘭教大國如印尼、巴基斯坦、孟加拉等,不想因此捲入國際的政治風暴,可能認同此次訴訟但不會想出頭。

但由於相關事件與原告甘比亞並無直接關係,可以想見,緬甸出庭的第一件事肯定是質疑甘比亞作為原告的適當性,以及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不過,緬甸和甘比亞都是《危害種族罪公約》的締約國,而這份公約賦予了「普遍管轄」的法律依據,即各國都能針對他國國內發生危害種族的情事起訴。

問:這整件事情會不會影響到緬甸國內對於對翁山蘇姬的聲望跟或是政治前景?
嚴老師你怎麼看?

獲國內高度支持

嚴震生:緬甸是佛教國家,所以對於羅興亞族本來就比較歧視。所以到目前為止,翁山蘇姬似乎贏得了她所期待的國內支持。許多緬甸人支持政府對待穆斯林的方式,他們認為西方媒體報導偏頗不真實。甚至有緬甸人報名了前往海牙的行程,費用要2000美元(約新台幣6萬元),遠超過每年人均GDP的高額旅費,就為了表明他們對翁山蘇姬的支持。

但是在國際社會來講,是比較難以忍受的,畢竟妳過去得過諾貝爾和平獎,那怎麼現在和人權的議題扯上邊了,雖然可能不是翁山蘇姬自己下令去鎮壓的,但是你也不能支持軍方這麼做。國際會以比較高的標準來看待她,畢竟她有光環在。

問:很多國際分析師都在討論,為什麼翁山蘇姬願意親自前往海牙去做這樣的一個說明跟辯護?嚴老師您怎麼看?

親上火線穩定政局

嚴震生:翁山蘇姬決定親自前往海牙,為緬甸政府辯護的決定確實讓人驚訝。但也會讓西方政府對翁山蘇姬的印象更為惡化。其實她可以不用這麼做的。一般出席國際法庭的案件,通常都是由該國的總檢察長或者司法部長擔任代理人出庭。

我認為翁山蘇姬之所以願意出席,可能與緬甸國內政局有關。因為緬甸將於2020年11月舉行大選,她親自擔任國家代理人代表出席,對她的政治局勢有利,可以扮演「國家保護者」的角色,之前由緬甸軍隊所支持的執政黨聯邦鞏固與發展黨(USDP),一直宣稱自己是唯一能夠捍衛國家的政黨。

自從翁山蘇姬表達要親自前往海牙,對手就顯得相對安靜。而翁山蘇姬的支持者自此大量湧現,在集會中高舉標語表達支持,「我們與你同在,媽媽蘇」這可能是為了2020年大選必要的動作,進一步加強國內的支持,特別是為了搏得軍方支持。

「塞爾維亞案」翻版

而這次的事件,跟之前2007年的波斯尼亞訴塞爾維亞案很雷同,同樣的訴求關於種族滅絕,可以當作此案的先例做參考。在該判決中,雖然法院不認為塞爾維亞該負直接涉入或共謀等的國家責任,但當時塞爾維亞確實疏於防範罪行發生,也未配合「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調查、審判及懲罰罪犯等程序,因此仍然違反了《危害種族罪公約》中相關的條約義務。

所以我認為緬甸應該也會被要求舉證,證明其已善盡防範危害種族等義務。而就是因為「疏於」防範,甘比亞在其起訴書中花了極大篇幅向法院請求「暫時性措施」,也就是在訴訟過程中,不論結果如何,先要求緬甸政府「加強防止種族滅絕」。

那到底能不能成功,機會是有,但是並不大,由甘比亞來提出,畢竟不是受害者。我認為提出來提出的國家如果時,整個孟加拉可能更好一些,雖然不確定這一連串的國際司法行動最後能發揮什麼效果,但若能取得國際法意義上停止迫害、尋求正義的正當性,這或許至少是終結這場災難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