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非行政命令-逐條審議的正當性辯論

邱慕天 2014/03/20 19:03 點閱 77801 次
(photo by 醒報資料照片)
(photo by 醒報資料照片)

服貿是行政命令?國會只有備查/弱監督權?不能逐條提個別修正?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徐偉群19日在〈粗暴闖關的錯在哪裡〉一文,對三個問題提出犀利的觀點:

第一,兩岸服貿協議究竟是不是「行政命令」?其實「協議」並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訂的任何行政命令。把它界定為「行政命令」是運用了「行政協定」的概念。然而,「行政協定」只有在內容是「純粹技術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等同行政命令,如果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則位階等同法律,要經過國會審查批准。服貿協議顯然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其位階是法律,而非行政命令。自然,也不適用所謂自動生效的規定。

第二,締約權是不是行政權專屬,國會無權過問?其實所謂「行政權專屬」是指,「代表國家和對方談判」。國會不能代表國家上談判桌,這是當然。但談判前準備的參與(也是監督),談判中的監督,談判中間成果和最終結果的監督和審查,都是國會監督權本來的範圍,根本和「行政專屬權」無關。

這是為什麼,美國國會是透過法律,「授權」行政權有較大的裁量空間,自我縮減事後審議權,而不是「自始無權」。最近美國國會還因為反省「快速通關」機制,而沒有繼續給政府新的授權。韓國的《通商條約締結法》更清楚,不僅明訂國會在締約的事前、事中及事後的參與和審議權,更有「國民參與」機制,並規定「國民意見」必須被納入締約考量。

第三,國會對協議(條約)只能表示同意與否,不能個別修正?其實這是玩文字遊戲。從結論上看,國會的決定最後當然只有「同意」、「不同意」兩種。但「不同意」本來就可以是「全部不同意」,或「部分不同意」。既然國會可以對協議內的部分內容表示不同意,這,當然就是對個別事項的審查。台灣自己的經驗就很清楚。當初《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之所以未獲立院批准,就是國民黨團對公約的部分內容「有保留」。這不是個別審查,什麼是個別審查?

「粗暴闖關」到底有什麼錯?答案應該很清楚了。

以上三點,網路上有嘗試指出錯誤的反對意見,對兩岸條例抱持的是傳統定義。來自PPT站上HatePolitics看板的的 AnimalFarm (動物農莊) 貼文〈[討論] 服貿協議藍軍懶人包〉,論者認為,這篇文章是「故意無視」協議的法律規定,摘要如下:

...事實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第1項前段:「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

有沒有看到「協議」這兩個字?

為什麼不引正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
而去引什麼中央法規標準法呢?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協議審議的程序第5條第2項:內容「不需要修法的」,就只要行政院核定,再送立法院備查。

協議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沒有專門針對兩岸協議制訂備查的程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本來就有「法律審議」及「行政命令備查」的程序。)

所以,既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協議「不涉及法律變更的」要送備查。
(經貿協議涉及什麼法律變更?哪一條法律?)

那當然就類推行政命令的程序, 因為那就是備查程序。
(否則,怎麼解釋涉及法律變更的「審議」要適用何程序?)

文章來源:
1.《蘋果日報》粗暴闖關的錯在哪裡(徐偉群)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19/35710060/%E7%84%A6%E9%BB%9E%E8%A9%95%E8%AB%96%EF%BC%9A%E7%B2%97%E6%9A%B4%E9%97%96%E9%97%9C%E7%9A%84%E9%8C%AF%E5%9C%A8%E5%93%AA%E8%A3%A1%EF%BC%88%E5%BE%90%E5%81%89%E7%BE%A4%EF%BC%89

  1. 〈[討論] 服貿協議藍軍懶人包〉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395235050.A.CC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