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公投不應該用來否決憲法法庭判決!」針對國民黨將修《公投法》,以便用全民公投否決憲法法庭判決,綠委陳培瑜痛批這是「毀憲亂政」;但藍黨團提案說明指出,113年憲判8實質廢死、114憲判1已破壞憲法法庭裁判制度,應賦予人民擁有複決憲法法庭裁判之權利。
公投推翻憲判侵害司法
民進黨團副幹事長陳培瑜30日表示,國民黨團將2項公投法提案列為優先法案,包括可用全民公投否決憲法法庭的判決結果、對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案,中選會不得拒絕辦理。
她說,針對第一案,除非修憲,否則任何機關或人民、包含總統在內,都不能宣告憲法法庭判決無效,立法院不能透過修正公投法,讓人民以公投方式推翻或宣告憲法法庭判決無效。
「國民黨團的修法恐有違憲疑慮!」陳培瑜指出,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春元曾比喻,憲法法庭如同球賽裁判,如果改用「觀眾投票」來決定判決與勝負,比的就不是球賽,而是比誰較會動員;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張嘉尹也曾說,若修法允許人民以公投推翻憲法法庭判決,是侵奪司法權的核心權限,既逾越憲法許可的公民複決界限,也逾越立法權的界限。
憲判違背民意與法理
另外,陳培瑜說,國民黨團所提第二項公投提案,是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案,中選會不得拒絕辦理。她不滿指出,看到這2項提案被列入優先法案,代表國民黨與其立委翁曉玲完全沒有收斂,持續擴張立法權、打壓司法權與行政權,完全就是毀憲亂政。
對於此案,國民黨團的提案說明強調,鑑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實質廢死判決」,違反全國八成民意,又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違法行使憲法審查權,破壞憲法法庭裁判制度,踐踏國民主權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基於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司法權之存在、行使與效力,應以國民意志為其正當性基礎,不得悖離國民主權原則。
大法官並非不可挑戰
國民黨黨團指出,憲法法庭雖有權解釋憲法,惟其審判程序,並非如同修憲程序般的嚴謹和具高度的民主正當性;釋憲與修憲,兩者不僅性質不同,且發動機關與應遵行之程序亦明顯有別。
另外,憲法法庭裁判之效力位階,不等同於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其所具一般拘束力,與法律無異,況且大法官變更先前見解之事例亦非罕見,故憲法法庭之裁判非不得變更或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