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66-68年間,由於經濟部以一紙「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錯誤地開放山坡地開發建築,雖然僅施行一年即戛然而止,卻已造成高達7700餘公頃台灣北部山坡地,逕向縣市政府搶掛建造執照開發住宅社區,且不可思議的是竟然無有效期的限制。
公共設施恐不保
這些原列於「山坡地開挖整地計畫」所繪製的「綜合規劃圖」的法定空地,及諸如綠地、水利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及邊際地等不可開發土地,本應屬社區公共設施用地,其所有權卻握在山坡地開發商手中,不僅未分割登錄並交出,反待價而沽轉賣給不知情的第三者,甚至捐地(如社區道路土地)給地方政府,或國有財產署(如社區活動中心建築)以換取減稅。
誇張的是,山坡地開發商一賣完社區住宅,無不以轉移、隱匿等方式脫產或宣告倒閉卸責。對於這類土地開發商的脫產倒閉行為,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幾乎未曾有遏止、扣押、處分土地開發商資產作為社區公共建設基金之作為。
公共設施變住宅?
山坡地老丙建住宅社區通常以建蔽率40%興建住宅出售,老丙建土地納入都市計畫成為住宅區,卻未將60%的法定空地及公共設施用地,納入細部計畫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加以管制,反而變成住宅區土地,放任建商申請興建住宅大樓,致使原低密度住宅區竟然變成高密度住宅區的反山坡地開發建築現象。
山坡地老丙建住宅社區欲取得法定鄰里性公共設施,需要龐大經費或容積轉移等積極作為,故歷經藍綠政黨執政更迭,酬庸的政務官不想碰前朝燙手洋芋而不作為,而不同朝代的事務官無法久任,政策既無法連續又不知如何作為。
作為可針對公務人員行使彈劾、糾舉,對政府機關行使糾正的監察院,似乎也該務實地實施調查權,糾正各級政府違法、失職以及錯誤政策改正不力的行政責任;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解決山坡地老丙建住宅社區公共設施不保、納入都市計畫社區品質反惡化的問題,才能彰顯山坡地老丙建住宅社區的開發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