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當私校大學校長有爭議時,因為《大學法》無相關遴選規定,導致可無限連任,政府應立法管制!」高教工會5日召開記者會,研究員陳柏謙批評,《大學法》對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如何組成、運作完全沒有規範,讓董事會可牢牢掌握校長任免權,不適任者無法淘汰。教團呼籲修法,應明訂任期、公開審查委員名單。
公立學校有明確規範
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指出,台灣私立大專院校校長近年來多爭議、違法明確、甚至遭到判刑的案例頻傳,但面對這些斯文掃地的荒唐亂象,私校教師、職員與學生們,卻一點辦法也沒有。他指出,《大學法》自2005年修法以來,將私大校長的遴選權力,毫無保留交給私校董事會,使其得以近乎「獨裁」的專斷集權模式,牢牢控制校長遴選的每個環節。
高教工會理事長周平指出,《大學法》第9條對公立大學校長的產生,透過法律條文的位階,清楚、明確地規範由學校組成「遴選委員會」以及委員會的組成結構。此外,遴選委員會的組織、運作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等,亦由教育部進一步訂定辦法規範。
私校應有任期限制
且公立大學校長的遴選制度改革中,民主參與精神也已逐漸普及,包括清大、陽明交大、成大、政大等9所主要國立大學,這些學校在校長遴選過程中,都已進一步納入了讓教師,乃至於甚至擴及至教職員生得以參與程度不一的「同意權」投票機制,但私校目前僅有「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的規定。
因此,高教工會提出幾項訴求:公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應納入「教職員生同意權」機制;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也要有教職員生代表,及由校務會議推選之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名單、會議記錄應當於網路上公開,且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續聘程序,應比照公立大學有明確任期,且僅得續聘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