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致癌物質 黑心油賠償有利

杜胤廣 2014/11/27 16:34 點閱 3711 次
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認為此次黑心油團體訴訟有醫學證明其身體傷害。(photo by 杜胤廣/台灣醒報)
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認為此次黑心油團體訴訟有醫學證明其身體傷害。(photo by 杜胤廣/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杜胤廣台北報導】「黑心油團體訴訟與塑化劑團體訴訟不同之處,在於黑心油已有醫學證明其損害,因此消費者賠償成功的機率大增。」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表示,面對日前塑化劑團體訴訟失敗的經驗,此次團體訴訟不僅可醫學證明黑心油具致癌物質,且消費者若無法證明其損害時,仍可請求法院依情節,每人每一事件可拿到5百元以上的賠償金額。

去年消基會向新北地方法院(前板橋地方法院)提出塑化劑(DEHP、DINP)團體訴訟,幫568名受害者向昱伸、賓漢下游共37家廠商求償78億,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提出3倍懲罰性賠償,創下該會團訟天價。但法官根據衛福部國健署《食品中塑化劑污染衛教手冊》指出,塑化劑容易被人體代謝,且消費者無法舉證身體受損與塑化劑的因果關係,僅判賠商品損害120萬。

消基會在塑化劑訴訟失敗後,今年間更為消費者針對胖達人麵包案提出團體訴訟,而此次黑心油事件,《食安法》也加入「舉證責任反轉」條文,若產品查驗出法定不得添加、非可供食用的物質,舉證責任已由消費者翻轉為業者自行證明添加物與疾病之間的關係。

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認為,此次團體訴訟與塑化劑案的差異在於衛福部過去針對「塑化劑造成人體危害的因果關係」證明上,由於塑化劑可在數小時內代謝,但黑心油事件已醫學證實油品中含有多項「致癌物」,法律判賠上,應與塑化劑團訟觀點不同。

消基會副秘書長徐則鈺說,此次會依據今年2月通過的《食安法》,進行團體訴訟,相較過去爆發塑化劑事件時,《食安法》尚未修法,因此此次對消費者申請損害賠償較為優惠。

徐則鈺說,根據《食安法》第56條規定,訴訟計算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時,仍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每人每一事件求償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