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僅1%綠電 5,000瓩規範太寬鬆

祝潤霖 2020/09/09 11:50 點閱 4090 次
立委邱臣遠(左起)、蔡壁如、洪申翰痛批,「用電大戶條款」僅規範5,000kW(瓩)以上,執政黨太為財團著想。(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立委邱臣遠(左起)、蔡壁如、洪申翰痛批,「用電大戶條款」僅規範5,000kW(瓩)以上,執政黨太為財團著想。(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用電大戶只承擔不到1%的綠電,民進黨是不是太為財團著想了?」立委蔡壁如、邱臣遠、洪申翰及環團9日痛批,「用電大戶條款」僅規範5,000kW(瓩)以上,佔全台50%電力的用電大戶僅負擔不到1%再生能源電力,而經濟部卻認為「已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令人難以接受。但經濟部表示,針對「用電大戶條款」還沒有打算修改。

標準應訂800kW

「執政黨訂的條件太寬鬆,是想為用電大戶開脫嗎?」民眾黨立委蔡壁如表示,能源局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訂的「用電大戶條款」太過寬鬆,僅規範5,000kW以上的用電大戶,應該與《能源管理法》列管之能源用戶設在800kW以上的標準一致。符合條件的家數從5,400家降到506家,根本沒有推動綠能的決心。

蔡壁如指出,用電大戶僅需10%裝置容量為再生能源也太低,至少要有非核家園再生能源佔20%的目標,否則就變成全民幫財團負擔綠能的額外電費。因太陽光電只有躉購制度,導致地面型光電侵害生態環境;她呼籲太陽光電應該屋頂型先於地面型,工廠屋頂的光電比例很少,「政府要讓用電大戶負起社會責任。」

納入彈性購電模式

「用電大戶條款是一場拔河。」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指出,經濟部現行草案仍有進步空間,包含適用對象應分階段漸進列管5,000kW以下的用電大戶,緩衝期應從5年縮短為3年,讓第1批用電大戶在2023年前就完成裝設義務;同時經濟部應協助用電大戶以多元方式履行綠電義務,並思考納入更有彈性的購電模式。

洪申翰認為,應該擴大管制範圍,「管制的期程是否應往前調?如果現在想做就應該鼓勵幫助他,而不是讓他們產生不確定感,這不是政策應該導引的方向。」民眾黨立委邱臣遠則說,這次修法立意良善,但缺乏細節讓企業環團都無所適從,應該要訂定KPI關鍵績效指標,在什麼時間點要達成怎樣的目標,落實執行率。

公家機關帶頭示範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高茹萍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原本規範政府機關、教育單位等應以身作則,配合中央政策使用一定比例的綠電,「卻在子法時大刀一揮,一律免除使用綠電的責任!」要求的強度完全不能跟用電大戶條款相比,原是鼓勵公家機關多設綠能的條文,如今反成為政府機關自我規避的手段。

「經濟部應該重視用電大戶為台灣帶來的示範作用!」綠色和平專案主任蔡篤慰強調,在現行草案下,使用全台50%電力的用電大戶,只要負擔不到1%再生能源電力,而這些用戶對電力的需求,製造全台30%碳排放量,在草案下也只能減少0.36%的碳排放,經濟部卻認為「已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令人難以接受。

蔡篤慰補充,對此議題曾多次行文經濟部,而經濟部的回應是,「正陸續收集各方意見,預備納入考量。」但針對用電大戶條款,經濟部目前則沒有打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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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和平專案主任蔡篤慰強調,使用全台50%電力的用電大戶僅負擔不到1%再生能源電力,卻製造全台30%碳排放量。(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